索引号: xhqrmzf-2021-00298 发布机构: 溪湖区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溪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21-10-08 成文日期: 2021-10-08
废止日期: 文 号: 溪政办发〔2021〕15号
关键词:

关于印发《溪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08 13:36:06 【字体: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重点减排企业: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溪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溪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溪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溪政办发【2021】15)印发后,《关于印发《溪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溪政办发【2019】47号)同时废止。

                  

 

溪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2日


溪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全面贯彻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建立健全溪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防、预警、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减缓重污染天气程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 号)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溪湖区行政区域内不利气象条件下大气重污染和特殊时期天气情况的预防、预警、应急响应和处置。

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 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 200,即空气质量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天气。

本预案不适用于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加强日常监测与监管,强化节能减排措施,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各办事处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对各辖区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统一领导。区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由区应急指挥部统筹领导指挥,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对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响应体系。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五)预案体系

本预案与《辽宁省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相衔接。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

1.组成人员

总指挥长:区长。

副总指挥长:分管副区长。

成员单位:区政府督查室、区应急管理局、本溪市溪湖生态环境分局、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教育局和各街道办事处。

2.指挥部主要职责

(1)根据大气污染事态发展情况,决定启动、变更或终止应急响应;

(2)统一指挥重污染天气处置工作,研究确定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3)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处置工作;

(4)向上级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5)批准有关信息的发布;

(6)协调解决处置中所需的人员、物资、器材装备和救援资金。

(二)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本溪市溪湖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主任由本溪市溪湖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兼任。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指挥、调度、协调、督查、指导有关单位大气污染预防及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传达应急指挥部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应急处置信息,向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情况:

(3)组织专家等对重污染天气进行分析评估,制定应急措施,提出控制污染和防止事态扩大的建议;

(4)负责建立和完善溪湖区重污染天气预警体系建设;

(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成员单位职责

本溪市溪湖生态环境分局: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做好指挥部办公室的相关工作;负责本区空气质量信息发布;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措施,提出控制大气污染和防止事态扩大的建议;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的监督检查;牵头对全区秸秆焚烧进行督导。

区委宣传部: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负责协调电台、电视台、报刊等媒体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响应等信息,做好重污染天气条件下有关新闻报道,并对公众发出污染防范的提示信息和建议性减排措施;指导和协调责任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区发展改革局: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负责落实应急响应状态下的清洁能源调配、能源和电力保障工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负责督促落实重点污染行业企业限产、限排措施的实施;协调通讯运营企业向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制定全区错峰生产方案,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区教育局: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负责组织全区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保护性措施。

区财政局:积极争取专项资金,统筹利用好现有资金渠道,按照政策规定,负责和协调溪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资金的保障。

区公安局: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负责组织实施机动车辆限行措施,查处上路行驶的冒黑烟车辆和无环保合格标志的车辆;负责大气重污染条件下的治安、保卫等措施落实;负责禁止启动预案期间燃放烟花爆竹。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实施建筑施工工程、房屋拆除等扬尘污染控制措施;负责组织实施市政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措施。负责对道路营运的大型运输车辆污染大气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公共交通运力;负责国省干线公路施工扬尘污染。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负责对煤炭和油品生产企业及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严格源头控制;

区卫生健康局: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负责组织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宣传防病知识和救助常识。

区商务局: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建立名单管理制度,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辖区停业、限业加油站名录,并及时更新。组织制定、实施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加油站应急预案。

区政府督查室: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大对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落实情况督导检查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编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重污染天应急分预案;负责组织本辖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大气污染源重点企业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大气污染控制和防治工作,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严格执行大气重污染各项应急指令。

(四)各街道办事处应急组织机构

各街道办事处成立相应的应急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及职责参照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机构确定。

三、预警

(一)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 24 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 AQI>200 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按照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1.黄色预警:预测 AQI 日均值>200 将持续 2 天(48 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2.橙色预警:预测 AQI 日均值>200 将持续 3 天(72 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红色预警:预测 AQI 日均值>200 将持续 4 天(96 小时)及以上,或预测 AQI 日均值>300 将持续 2 天(48 小时)及以上;或预测 AQI 日均值达到 500。

(二)预警发布和解除

1.预警发布

当接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预警建议时,密切关注天气形势变化,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当接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区域预警信息后,4小时内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警,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2.预警降级和解除

城区预警解除信息,经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批准,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发布。

区域预警解除信息,由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另行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3.预警级别的调整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四、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Ⅲ级)时,启动Ⅲ级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Ⅱ级)时,启动Ⅱ级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Ⅰ级)时,启动Ⅰ级响应。

(二)响应程序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须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立即采取与预警级别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三)响应措施

根据发布的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级别,分级采取Ⅲ、Ⅱ、Ⅰ级响应措施,主要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应急措施和强制性应急措施。

Ⅲ级(黄色)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住院患者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2)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活动。

(3)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4)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措施、健康防护等科普知识的宣传。

2.建议性应急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鼓励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3)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自觉调整生产工期,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可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运行时间,主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4)减少散烧煤使用量。

3.强制性应急措施。

(1)扬尘源及其他面源减排措施。

①全市停止建筑拆迁(拆除)施工,停止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土石方作业(经市政府批准的应急抢险、保障民生工程除外)。裸露场地应当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②对城区主次干道、城乡结合部道路、重要国道省道市道县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吸尘、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 2 次(非冰冻期)。

(2)工业污染减排措施。

①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达标排放。

②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行业停限产措施(见附件)黄色预警要求,工业企业采取“一厂一策”实施停产或限产。

(3)移动污染源减排措施。

①全市停止渣土运输 (经市政府批准的应急抢险、保障民生工程除外)。

②主城区实行大型货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具体方案以公告为准)。

③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含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压路机、铺路机、叉车等)停止使用(电动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外)。

④全市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大型批发市场和物流园区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原则上不允许柴油货车进出厂区(经市政府批准的保证安全生产、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的除外)。

(4)其他污染源减排措施。

加强执法检查,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禁止露天烧烤和垃圾焚烧,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停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频次。

Ⅱ级(橙色)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住院患者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如不可避免,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2)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停止户外活动。

(3)停止举办各类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4)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24 小时值班。

2.建议性应急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鼓励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3)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自觉调整生产工期,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可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运行时间,主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4)减少散烧煤使用量。

3.强制性应急措施。

(1)扬尘源及其他面源减排措施。

①全市停止建筑拆迁(拆除)施工,停止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土石方作业, 停止建筑工地室外电焊、喷涂、粉刷等作业(经市政府批准的应急抢险、重点民生工程除外)。裸露场地应当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②对城区主次干道、城乡结合部道路、重要国道省道市道县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吸尘、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 2 次(非冰冻期)。

(2)工业污染源减排措施。

①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达标排放。

②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行业停限产措施(见附件)橙色预警要求,工业企业采取“一厂一策”实施停产或限产。

(3)移动源减排措施。

①全市停止渣土、水泥罐车、物料运输 (经市政府批准的应急抢险工程、重点民生工程除外)。

②主城区实行大型货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具体方案以公告为准)。

③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含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压路机、铺路机、叉车等)停止使用(电动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外)。

④加大公交、地铁运力保障,加密营运班次,延长营运时间,增加清洁能源公交车的使用,倡导市民绿色出行。

⑤全市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大型批发市场和物流园区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原则上不允许柴油货车进出厂区(经市政府批准的保证安全生产、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的除外)。

(4)其他污染源减排措施。

加强执法检查,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禁止露天烧烤和垃圾焚烧,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停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频次。

Ⅰ级(红色)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住院患者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如不可避免,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2)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24 小时值班。

(3)停止所有户外大型活动。

2.建议性应急措施。

(1)幼儿园、中小学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2)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倡导公众绿色出行,鼓励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4)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5)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自觉调整生产工期,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可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运行时间,主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6)减少散烧煤使用量。

3.强制性应急措施。

(1)扬尘源及其他面源减排措施

①全市停止建筑拆迁(拆除)施工,停止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土石方作业, 停止建筑工地室外电焊、喷涂、粉刷等作业(经市政府批准的应急抢险工程、重点民生工程除外)。裸露场地应当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②对城区主次干道、城乡结合部道路、重要国道省道市道县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吸尘、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 4 次(非冰冻期)。

(2)工业污源减排措施。

①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对重点污染源实施驻厂监管,对治理设施不能有效运行的,依法提请当地政府采取关停措施。

②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行业停限产措施(见附件)红色预警要求,工业企业采取“一厂一策”实施停产或限产。

(3)移动源减排措施。

①全市停止渣土、水泥罐车、物料运输 (经市政府批准的应急抢险工程、重点民生工程除外)。

②主城区实行大型货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具体方案以公告为准)。

③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含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压路机、铺路机、叉车等)停止使用(电动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外)。

④加大公交、地铁运力保障,加密营运班次,延长营运时间, 增加清洁能源公交车的使用,倡导市民绿色出行。

⑤全市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大型批发市场和物流园区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原则上不允许柴油货车进出厂区(经市政府批准的保证安全生产、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的除外)。

(4)其他污染源减排措施。

加强执法检查,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禁止露天烧烤和垃圾焚烧,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停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频次。

(四)响应终止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响应级别及响应措施。预警解除后,自然终止应急响应。

(五)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评估。对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五、应急保障

(一)组织保障

各街道办事处应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筹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工作。

(二)经费保障

成员单位应逐步加大重污染天气资金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监督检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应急技术支持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三)物资保障

成员单位要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四)预报预警能力保障

成员单位应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预报预警模型等软硬件配备,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研究。

(五)通信与信息保障

成员单位应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制定应急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六)医疗卫生保障

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

(七)制度保障

成员单位应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方案,重点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机动车限行、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社会动员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

六、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

成员单位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

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

(三)预案备案

成员单位及减排企业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上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四)预案修订

《溪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由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的要求及成员单位职能调整等适时开展修订工作。

七、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9年11月5日印发的《溪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溪政发〔2019〕47号)同时废止。

本预案由溪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链接:http://www.xihu.gov.cn/publicity/zdxxgz/zdzfxxgk/zcjd/996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