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溪湖区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本质监办发〔2017〕29号 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17-04-10 成文日期: 2017-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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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质监办发〔2017〕29号

发布时间:2017-04-10 16:51:52 【字体:

本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全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获证企业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高新区分局: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全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辽质监办发〔2017〕67号)要求,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含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监督管理,督促获证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维护产品质量安全,市质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7年获证企业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重点

本次监督检查以依据《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许可证监督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突出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

(一)全面检查获证企业获证条件持续保持情况;

(二)全面检查企业原材料的采购控制、关键工序的控制、出厂检验的实施等相关细则、标准、法规落实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

二、时间安排

从4月1日开始至8月30日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4月1日-4月30日)。一是各单位各部门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监督检查落实方案。二是负责组织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一式三份,并于4月30日前向市质监局提交一份自查报告。

企业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取得生产许可规定条件的保持情况;(二)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等变化情况;(三)企业生产状况及产品变化情况;(四)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使用情况;(五)行政机关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六)企业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二)监督检查阶段(5月1日-7月30日)。一是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认真填写《辽宁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信息调查表》(附件1)。二是依据《辽宁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分类监管评级实施细则》(附件2)进行检查、评价,并于现场检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检查情况及分类等级录入辽宁省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监管系统和质量信用评价系统。三是市质监局将对各部门各单位证后监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三)总结通报阶段(8月1日-8月30日)。各部门各单位要做好工作总结和报送工作,将获证企业监督检查工作按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部分、食品相关产品部分分别进行总结,总结内容应包括总体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整改落实情况、好的经验做法、工作建议等内容,并将工作总结及《辽宁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信息调查表》(附件1)、《2017年获证企业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分别以纸质版(盖章)和电子版形式于8月25日前报送市质监局监督处。市质监局将对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向全市通报。

三、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获证企业监督检查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细化任务。

(二)各部门各单位要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获证企业,要履行监管职责,督促企业及时进行整改,并跟踪整改情况,确保整改到位;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对已关停的企业,要履行程序注销其生产许可证;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具备必备生产条件等问题的获证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要及时报告上级质监部门履行程序依法吊销或撤销其生产许可证。

(三)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应严肃工作纪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同时要注重优化营商环境,不得由被检查企业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劳务费、礼金或礼品,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组织的任何参观或宴请。

联系人:高远、王广浩

电  话:024-42818917

传  真:024-42818907

邮  箱:gaoyuan5115@163.com

                         本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1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