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xhqrmzf-2025-00776 | 发布机构: | 溪湖生态环境分局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溪湖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
| 发布日期: | 2025-10-17 | 成文日期: | 2025-09-18 |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溪政办发〔2025〕5号 | |
| 关键词: | |||
关于印发《溪湖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各街道办事处、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信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林草局、区水利局、区卫健局、区文旅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中心、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区供电公司: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溪湖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溪湖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溪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溪湖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健全辐射事故应急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辐射事故,规范辐射事故应急管理,最大限度控制或减缓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辐射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溪湖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本溪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内辐射事故应对工作。
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事故以外,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者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主要包括:
(1)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3)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
(4)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失控等辐射事故;
(5)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6)其他可能对我区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辐射事故或事件。
1.4工作原则
辐射事故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辐射事故发生后,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风险性分析
溪湖区共有核技术利用单位26家,其中有Ⅱ类射线装置1台、Ⅲ类射线装置36台,Ⅳ类射线装置4台。26家单位均已办理辐射许可证。
序号 | 单位名称 | 射线装置 | 辐射活动场所名称 | 编码 | 用途 |
1 | 辽宁山水工源水泥有限公司 | Ⅳ类射线装置3台 | 5000线生料磨配料站出口 | US22CF001474;US22CF001464 | 成分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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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灰石二级破碎机出口 | US22CF003624;US22CF003614 | ||||
2 | 辽宁交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 Ⅳ类射线装置1台 | 矿山石灰石破碎下料皮带口 | US19CF001834;US15CF000494;US15CF000484 | 成分分析 |
3 | 本溪市溪湖区火连寨镇卫生院 | Ⅲ类射线装置1台 | 院内 | F30-ⅡF | 医用诊断X射线装置 |
4 | 溪湖天瑞口腔门诊 | Ⅲ类射线装置2台 | 门诊一楼 | MSD-Ⅲ、SS-X10010DPlus | 口腔(牙科)X射线装置、医用X射线计算机断层扫描(CT)装置 |
5 | 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 | Ⅲ类射线装置1台 | 医院院内 | X052-30.50/125-T2A | 医用诊断X射线装置 |
6 | 溪湖区邢云凌口腔诊所 | Ⅲ类射线装置1台 | 牙科诊室 | TAKE-Ⅲ | 口腔(牙科)X射线装置 |
7 | 本溪瑞济中医院 | Ⅲ类射线装置1台 | 中医院一层 | TSK-302-1A | 医用诊断X射线装置 |
8 | 溪湖裴晓丹口腔诊所 | Ⅲ类射线装置1台 | 放射科 | MSD-Ⅲ | 口腔(牙科)X射线装置 |
9 | 溪湖荆有海口腔诊所 | Ⅲ类射线装置1台 | X光室 | YKY | 口腔(牙科)X射线装置 |
10 | 溪湖刘艳坤口腔诊所 | Ⅲ类射线装置1台 | 诊所 | HP1 | 口腔(牙科)X射线装置 |
序号 | 单位名称 | 射线装置 | 辐射活动场所名称 | 规格型号 | 用途 |
11 | 本溪市第一人民医院 | Ⅲ类射线装置10台、Ⅱ类射线装置1台 | 1号楼DR室 | 3台Ⅲ类(NeuVision550Mplus、DigiEye560、OPERA RT20) | Ⅲ类射线装置8台:医用诊断X射线装置;Ⅲ类射线装置2台:医用X射线计算机断层扫描(CT)装置;Ⅱ类射线装置1台:血管造影用X射线装置 |
骨科病房 | 3台Ⅲ类(TX-Ⅲ、PLX101C、IBG) | ||||
手术室 | 2台Ⅲ类(GE OEC79-C5003D、E2-4470) | ||||
医院院内CT室 | 2台Ⅲ类(b9bs11279) | ||||
DSA工作室 | UNIQFD20 | ||||
12 | 本溪华爱医院 | Ⅲ类射线装置1台 | X光室 | PLX8500C | 医用X射线计算机断层扫描(CT)装置 |
13 | 本溪市民政医院 | Ⅲ类射线装置1台 | X光室 | MUX200D | 医用诊断X射线装置 |
14 | 溪湖赵岩口腔诊所 | Ⅲ类射线装置1台 | 诊所一层 | YKY | 口腔(牙科)X射线装置 |
15 | 溪湖区邢德才口腔诊所 | Ⅲ类射线装置1台 | 诊所 | 8Rt-A | 口腔(牙科)X射线装置 |
16 | 溪湖阚建平口腔诊所 | Ⅲ类射线装置1台 | 诊所一层 | MSD-Ⅲ型 | 口腔(牙科)X射线装置 |
17 | 溪湖陈媛口腔诊所 | Ⅲ类射线装置1台 | 诊所 | HY-2288 | 口腔(牙科)X射线装置 |
18 | 溪湖侯玉山口腔诊所 | Ⅲ类射线装置1台 | 诊所 | HY2288 | 口腔(牙科)X射线装置 |
序号 | 单位名称 | 射线装置 | 辐射活动场所名称 | 规格型号 | 用途 |
19 | 溪湖罗丽口腔诊所 | Ⅲ类射线装置1台 | 诊所 | 9072413 | 口腔(牙科)X射线装置 |
20 | 溪湖区贾斌口腔诊所 | Ⅲ类射线装置1台 | 诊所 | XD12-0.5 | 口腔(牙科)X射线装置 |
21 | 本溪市康宁医院 | Ⅲ类射线装置2台 | 医院院内DR室 | DR200U | 医用诊断X射线装置、医用X射线计算机断层扫描(CT)装置 |
医院院内脑CT室 | Optima CT520 | ||||
22 | 辽宁省本溪市溪湖李繁勇口腔诊所 | Ⅲ类射线装置1台 | 医用X放射线机房 | HP-1型 | 口腔(牙科)X射线装置 |
23 | 本溪钢铁(集团)歪头山医院 | Ⅲ类射线装置2台 | 操作1室 | RayNova R、YKY-G | 医用诊断X射线装置 |
24 | 溪湖张敏口腔诊所 | Ⅲ类射线装置1台 | 诊所 | TAKE-Ⅲ | 口腔(牙科)X射线装置 |
25 | 溪湖徐文口腔诊所 | Ⅲ类射线装置1台 | 诊所 | LY-A1 | 口腔(牙科)X射线装置 |
26 | 本溪市溪湖区张其寨乡卫生院 | Ⅲ类射线装置1台 | 院内 | F30-ⅡF | 医用诊断X射线装置 |
3.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级别,对应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3.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的;
(3)区域外发生的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我区内大范围辐射污染的辐射事故。
3.2重大辐射事故(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的;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3.3较大辐射事故(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的;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3.4一般辐射事故(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的;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
4.应急响应组织体系及职责
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溪湖区辐射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溪湖区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机构组成。
4.1区辐射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
当辖区内发生较大和其他需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组织协调的辐射事故时,区政府组织成立区辐射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辐射事故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同时担任。成员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卫健局、各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应急期间可根据事故应对需要调整成员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①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有关辐射事故应急指示和要求;②领导、指挥和协调有关成员单位的应急响应行动;③负责向区政府和市相关部门及时报告应急信息,批准向区政府和市相关部门报告应急工作情况;④批准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启动和终止;⑤ 指导、督促各街道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工作。⑥批准发布有关辐射事故新闻、信息,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4.1.1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
区政府设立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辐射应急办”),组织各单位开展日常应急准备工作,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分局,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兼任,组织区辐射事故应急成员单位参与应急工作。
主要职责:①负责与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和信息交换,文件的运转管理及归档;②传达和贯彻区辐射事故指挥部的指示,综合协调各应急工作机构的应急响应行动;③协调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要求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④组织接收向区辐射事故指挥部报送的文件及建议,审核向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的报告和向社会公开的信息;⑤根据区辐射事故指挥部的命令,向各应急工作机构下达行动指令并督促落实;⑥负责编制应急总结报告。
4.1.2区辐射事故应急成员单位及职责
(1)区生态环境分局
承担区辐射应急办的职责,负责辐射事故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一般辐射事故的监测;指导督促事发地街道做好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原因调查等工作,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现场协助开展相关工作;为公安部门追缴丢失、被盗放射源提供技术支持,协调做好收贮等工作;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做好跨县(区)辐射事故的处置工作;负责制(修)订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培训与演练;参与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
(2)区委宣传部
配合区政府组织的辐射事故应急宣传报道、舆论引导和新闻发布工作;指导协调事故信息发布;督促生态环境部门做好公众辐射事故应急宣传教育工作。
(3)区公安分局
负责指挥、协调区公安机关开展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协助区政府开展人员疏散工作,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优先通行,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工作;参与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
(4)区应急局
参与辐射事故应急调查处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参与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
(5)区财政局
负责保障区级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及应急装备经费,确保区级突发辐射事故处置所需装备、器材等物资经费;负责在应急处置中按规定应由区级财政承担的有关应急资金的保障工作。
(6)区交通局
参与因交通运输事故引发的辐射事故应急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提供运送救援人员和救援物资的公路运输保障。
(7)区水利局
负责监测并发布水文信息;参与辐射事故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8)区卫健局
负责组织现场伤员的急救、转运和洗消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负责组织伤员的医疗救治,报送人员救治信息;负责辐射事故涉及人群的健康状况调查与评价;参与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
(9)各街道办事处
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时,按照区辐射事故指挥部指令,协助做好组建现场指挥部工作,并积极配合市辐射事故指挥部开展应急响应工作;发生重大、较大辐射事故时,按照市辐射应急办指令协助做好组建现场指挥部工作,并积极配合市辐射应急办开展应急响应工作;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按照区辐射事故指挥部指令协助做好组建现场指挥部工作,并积极配合区辐射事故指挥部开展应急响应工作;负责完善本辖区内辐射应急监测能力建设;负责辐射事故导致的群众疏散、转移和临时生活安排等工作。
4.1.3事故责任单位
贯彻执行辐射事故应急相关法律法规,落实核与辐射安全全面责任和应急响应主体责任;制定、修订并落实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相关文件,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发生辐射事故时,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方案,采取应对措施,减轻事故后果,配合做好事故处理、实施去污作业、放射性废物处置等工作,并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公安、卫健等部门进行报告;协助公安部门追缴丢失、被盗放射源,协助做好收贮等工作;配合和协助做好周围环境应急监测、放射性后果评估等辐射事故应急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法承担事故处理处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此外,区指挥部所有成员单位及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保障方案或预案,并参与应急演练。
4.2区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
辐射事故应急期间,区辐射事故指挥部授权区辐射应急办视情况设立应急响应组,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适当调整。各应急响应组及职责如下:
4.2.1协调组
由区生态环境分局为组长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卫健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为:①负责向各应急响应组传达工作要求,组织协调各应急响应组有效开展应急响应工作;②负责区辐射应急办公室的外部联络和信息交换,文件的运转管理及归档;③根据区辐射应急办主任的指令,起草应急工作指令单;④督办应急响应各项指令的落实情况;⑤负责应急指挥中心软硬件运行操作;⑥负责提供辐射事故地点及单位相关的基础资料;⑦负责汇总事故相关报告,编制应急简报;⑧负责编写应急响应总结报告。
4.2.2专家组
由区生态环境分局为组长单位,有关部门提供专家名单。主要包括辐射防护、辐射监测、公共安全、放射医学、应急管理、水利水文、心理学、地震学、气象学、公共宣传等方面的专家。
主要职责:①为区辐射事故指挥部决策提供技术支持;②对辐射事故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为应急响应行动、监测方案、防护措施、应急响应终止和后续工作提供技术指导;③参与辐射事故等级、响应级别的评定,预测辐射事故可能带来的影响,根据需要赴现场参与辐射环境应急监测与事故处置;④配合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⑤编写事故分析和后果评价报告,报区辐射应急办;⑥对事故调查工作提供指导。
4.2.3舆情信息组
由区委宣传部为组长单位,区公安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卫健局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①组织开展舆情监测,及时对舆情信息进行分析、研判;②及时报送舆情信息,向现场指挥部提出舆情应对建议;③组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及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辐射事故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④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负责接待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⑤指导溪湖区现场相关部门开展舆情应对工作;⑥编制舆情应对情况报告报区辐射应急办。
4.2.4现场指挥部
发生辐射事故时,成立现场指挥部。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辐射事故时,现场指挥部由市政府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卫健委、省应急管理厅等相关部门和市政府、区政府相关领导及辐射事故应急专家参与;发生较大和一般辐射事故时,现场指挥部由区政府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和区政府相关领导及辐射事故应急专家参与。现场指挥部下设现场协调组、现场监测组、调查处置组、安全保卫组、医学救援组及专家组。
主要职责:①组织落实区辐射事故指挥部指令,及时报告现场应急情况;②组织指挥各现场工作组开展应急响应行动;③负责提供涉事单位及溪湖区周边相关单位的基础资料;④指导涉事单位和相关单位开展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⑤对应急行动终止提出建议;⑥批准现场指挥部应急工作报告。
4.2.4.1现场监测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为组长单位,协调市生态环境部门的辐射监测队伍和卫健等其他部门辐射监测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①制定和组织实施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方案,负责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辐射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②对应急处置行动提供必要支援;③组织现场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④开展食品和饮用水的应急辐射监测;⑤提出外部监测力量支援建议;⑥向现场指挥部提交辐射事故应急监测阶段性报告;⑦负责辐射事故现场处置后的辐射环境监测工作,编制最终监测报告报区辐射应急办。
4.2.4.2处置组
由区政府牵头,公安、卫健、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①负责辐射事故询问、调查及处置;②对事故产生的放射性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等提出处理处置方案;③监督、指导事故单位实施具体处理工作;④必要时,协助涉事单位对易失控的放射源进行收贮;⑤组织专业队伍对放射性污染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洗消、灭火和伤员搜救工作;⑥编制现场调查与处置报告报现场指挥部。
4.2.4.3安全保卫组
由区公安分局为组长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①执行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任务;②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工作;③负责事故发生地及周边的社会治安工作,维护当地社会秩序;④编制安全保卫情况报告报现场指挥部。
4.2.4.4医学救援组
由区卫健部门为组长单位,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①指导开展辐射防护工作;②负责对可能受辐射伤害人员的排查、剂量监测和评价、健康影响评估;③组织对受辐射伤害人员的医学救治;④负责对应急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⑤组织协调卫健部门支援力量;⑥编制医学救援应急报告报现场指挥部;⑦必要时组织开展卫生防疫、心理援助等工作。
5.预防和预警
5.1预防
5.1.1坚持预防为主,加强监督检查
树立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观念,做好日常预防工作。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强化放射性废物、放射源的监管,加大放射性物质运输、贮存与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力度,开展重点隐患单位及危险源的排查整治,建立和完善预防为主的日常监督检查机制,消除隐患苗头,辐射工作单位负责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方案,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强化社会管理参与力度,提高涉辐射单位风险防控意识。
5.1.2强化资源整合,实现信息共享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应急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辐射事故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重点是收集、报告和处理Ⅳ、Ⅴ类放射源的运输信息及使用单位的安全运行状况信息,以及发生在区外有可能对我区造成辐射影响的信息,并根据事态严重性逐渐上报上级部门;建立并加强与市级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提高辐射事故监测预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5.2预警
5.2.1预警分级
按照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辐射事故的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加以标识。
一般预警(Ⅳ级、蓝色):存在辐射安全隐患,可能造成或引发一般辐射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
较大预警(Ⅲ级、黄色):情况比较紧急,可能造成或引发较大辐射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造成较多人员损伤的。
重大预警(Ⅱ级、橙色):情况紧急,可能造成或引发重大辐射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造成人员伤亡或更多人员损伤的。
特别重大预警(Ⅰ级、红色):情况危急,可能造成或引发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或更多人员伤亡的。
上述分级标准中,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2.2接报警和通报
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接到群众举报、事故单位报告,下级报告、相关部门通报的辐射事故信息后,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进行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按照预警分级标准确定预警级别。如发生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应同时报公安部门;若可能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情况,还应报告区卫健局。
5.2.3预警发布和响应
进入预警状态后,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适情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为区政府提供预警信息建议;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如有必要,向市级部门请求应急监测支援,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落实应急保障工作。
5.2.4预警调整和解除
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按照有关规定建议区政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建议区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
6.应急响应
6.1信息报告
6.1.1报告程序与时限
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必须启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并立即拨打当地生态环境、公安、卫健等部门应急专用电话进行报告,2小时内进行书面报告。生态环境、公安、卫健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相互通报。
溪湖区生态环境部门接到报告后,填写《辐射事故响应电话记录表》(附件1),立即核实事故情况,初步判断事故级别,2小时内将辐射事故信息向本级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市生态环境局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上报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
辐射事故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确实无法判断事故等级的,区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报告程序上报。
6.1.2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总结报告三类。
初报。采用书面报告(附件2),紧急时也可用电话直接报告,随后书面补报。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附件3),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故的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总结报告(附件4)。在应急终止后一个月内上报。总结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事故处理采取的应急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事故经验教训,参加应急响应工作的部门及工作情况,需要开展的后续工作,并填写辐射事故处理结果报告表等。
6.2先期处置
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 组织开展先期处理,防止事故蔓延。当地生态环境、公安、卫健部门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
事故单位应立即封锁事故现场和单位出入口,初步开展自查核实工作,收集并提供相关资料信息,划出安全区,封控未知危险区域,防止人员进入;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应急响应行动;生态环境部门对周围环境开展辐射水平巡测、监测;公安部门负责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维护现场秩序,开展相关人员询问,尽快查找线索;卫健部门组织对受伤人员的医学救治和转运,对可能受辐射伤害人员进行排查、剂量监测和评价。各部门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轻事故影响,并按要求上报事故情况。
6.3分级响应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
根据辐射事故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一级),依据《辽宁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省辐射事故指挥部启动一级应急响应,下达应急行动指令,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应急行动,同时接受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指导。市政府配合省辐射事故指挥部做好各项应对工作。
初判发生重大辐射事故(二级),依据《辽宁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省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启动二级应急响应,下达应急行动指令,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应急行动,及时向省政府报告事故情况,同时接受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指导。市政府配合省应急指挥部做好各项应对工作。
(3)初判发生较大(三级)、一般辐射事故(四级),依据《本溪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由区辐射事故指挥部启动三级、四级应急响应,下达应急行动指令,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应急行动,及时向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事故情况,同时向市辐射应急办报告辐射事故发生的初始情况、处置情况和善后情况。市辐射应急办启动应急待命状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事故情况,同时根据区政府的需求和事态发展情况,采取必要行动和措施,协调相关工作组赴现场支援。
各应急成员单位及应急工作机构接到辐射应急办的应急通知后,按要求迅速到岗,在规定的时间内赶到指定地点,按工作职责迅速开展应急行动。
应急启动后,应急指挥部可视事故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6.4通信联络
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预案”中组建辐射应急办公室的方式组建本级辐射应急办公室,负责应急期间的通信联络,保证通信渠道畅通。主要包括与上级辐射应急办、本级各成员单位的联络,与本级应急指挥部的联络,与辐射事故单位的联络等。区辐射应急办公室负责建立区级各成员单位及应急响应人员通讯录并定期组织通讯演习。
各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制定本辖区应急响应人员通讯录,并确保应急响应的有效性。
应急期间联络原则:
(1)各岗位任务明确、尽职尽责,联络渠道明确、固定;
(2)联络用语规范,严格执行记录制度;
(3)对外渠道和口径统一。
6.5事故通报及信息发布
6.5.1事故通报
事故发生地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其他市、区辐射事故应急机构通报情况;
非事发地区级辐射事故应急机构接到辐射事故通报, 应视情况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并向本级政府报告。
6.5.2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通过区级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者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一般辐射事故与较大辐射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由市政府负责;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由省辐射应急指挥部负责。
6.6应急监测
根据辐射事故类别,现场监测组制定监测方案并开展辐射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确定污染范围,提供监测数据,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较大、一般辐射事故的现场事故由区政府负责处理,必要时可向市级部门申请支援。
6.7应急支援
当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如有必要,区政府可向市级部门寻求支援;外部救援力量作为各专业组的后续投入力量参与应急工作,主要包括专家队伍、专业技术队伍、特殊装备等。
6.8安全防护
应急期间,区应急指挥机构在市辐射事故指挥部指导、协调下开展公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与特点,向区政府提出公众安全防护措施建议;
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提出污染控制建议,确定公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根据辐射事故的现场监测情况,应告知群众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当需要转移群众时,应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经指定路线转移至指定的安全地域。对于受到或怀疑受到急性辐射损伤的人员,应迅速送往专门的辐射损伤医疗单位进行诊断治疗。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单位提供就诊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或估计结果,以及具体的受照情况;
必要时,将易失控放射源暂时收贮。
7.应急状态终止
7.1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被消除或可控;
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7.2应急终止程序
满足应急状态终止条件,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特别重大由省辐射应急办依据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报省辐射事故指挥部批准后,授权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重大辐射事故由省辐射应急办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同时上报省政府。
较大、一般辐射事故由市辐射事故指挥部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同时上报省辐射应急办。
8.后续行动
8.1应急状态终止后的行动
评价事故造成的影响,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 查出原因,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评价应急期间所釆取的行动是否科学合理;
根据实践经验,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及相关实施程序;
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溪湖区生态环境部门要组织后期辐射环境监测,监督去污计划、放射性废物处置计划的实施,区卫健部门组织对当地相关人群健康状况跟踪调查,开展健康评估。
事故单位负责辐射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实施去污、放射性处置等工作;无法找到责任单位或责任单位无法进行处置的,由属地政府负责完成去污、放射性物质处置等工作。
8.2善后处置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8.3总结报告
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组应在两周内向相应的辐射应急办提交本组的总结报告,辐射应急办负责汇总后按照相关规定上报。
9.应急保障
9.1能力保障
9.1.1机制保障
各应急成员单位及应急工作机构应定期召开区辐射事故应急办联络员会议;各街道办事处成立相应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各成员单位提供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及时组织开展年度应急演习。
9.1.2宣传教育
各街道、区直各部门要积极组织和指导全社会开展辐射事故应急防护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企事业单位、公众对辐射事故的基础知识水平和安全防范意识。
9.1.3培训
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各组成部门应有计划的开展应急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点基础设施等重要目标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应急处置、救援及监测等专门人才。
辐射事故应急成员单位开展应急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原则上每年举办一次。
9.1.4应急演练
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各组成部门按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参与由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或其指挥机构办公室组织的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辐射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确保一旦发生辐射事故,能迅速投入应急处置。
综合应急演习每五年举行一次,专项演习应按应急响应组织类别和具体响应任务定期举行并制定相应方案,各应急响应单位应每年组织一次专项演练。
9.2资金保障
各相关单位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结合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实际工作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确保日常应急准备与响应期间的资金需要;财政部门负责监管和评估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
9.3物资保障
应加强辐射事故应急医疗、监测和救援等方面的专用物资、器材、工具的储备,建立相应的物资数据库,并对其购置、库存、使用、销毁和更新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9.4队伍保障
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各组成单位要组建处置辐射事故应急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队伍,按照辐射事故的具体情况和区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9.5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区政府及其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要健全公路、铁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负责组织提供应急响应所需的公路、铁路运输保障。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9.6文件保障
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各相关单位配备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所需的文件资料,并加强对辐射事故响应期间文件的分类、归档、更新和管理。
9.7技术保障
应建立辐射事故预警系统,组织专家咨询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故发生后相关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辐射事故应急数据库。
9.8其它保障
辐射应急办公室协调有关各部门和单位提供应急响应所需的其它保障。
10.附则
10.1术语解释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射线装置,是指X射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核活动,是指研究、生产、提取、加工、处理、应用、搬运、贮存和处置放射性物质或材料的活动,以及在陆上、水上、空中交通线上运输放射性物质或核材料的活动,或任何其他转移或使用放射性物质或核材料的活动。
伴生放射性矿,是指含有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浓度的非铀矿(如稀土矿和磷酸盐矿等)。
10.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经区政府批准发布。区指挥部成员单位需根据本预案中的应急职责,制订或修订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本预案根据需要及时进行修订。
10.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解释。
10.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1附件
附件1 溪湖区各街道办事处应急通讯录
溪湖区各街道办事处应急通讯一览表
序号 | 乡镇(社区) | 姓 名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保护类型 |
1 | 火连寨街道办事处 | 王尔哲 | 主任 | 45532000 | 人口集中区 |
2 | 东风街道 办事处 | 吕尤 | 主任 | 45885565 | 人口集中区 |
3 | 石桥子街道办事处 | 李国一 | 主任 | 43537812 | 人口集中区 |
4 | 日月岛街道办事处 | 杨雪 | 主任 | 45558833 | 人口集中区 |
5 | 河东街道 办事处 | 刘桂婷 | 主任 | 42175780 | 人口集中区 |
6 | 河西街道 办事处 | 冯晓雪 | 主任 | 42119284 | 人口集中区 |
7 | 彩屯街道 办事处 | 王立 | 主任 | 43170700 | 人口集中区 |
附件2 应急救援部门及联系电话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部门及联系电话
序号 | 部门 | 联系电话 | |
1 |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45831188 | 18524149191 |
2 | 溪湖区应急办公室 | 45830786 | 13372899997 |
3 | 本溪市生态环境局溪湖区分局 | 45836733 | 15641442099 |
4 | 本溪市公安局溪湖分局 | 45839040 | 15941421111 |
5 | 溪湖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45830061 | 13604145218 |
6 | 溪湖区消防大队 | 45990225 | 13904946119 |
7 | 溪湖区农业农村局 | 45833310 | 15141419191 |
8 | 溪湖区林业和草原局 | 45805621 | 18941476677 |
9 | 溪湖区水利局 | 45836935 | 13614149966 |
10 | 溪湖区应急管理局 | 45830786 | 13372899997 |
11 | 溪湖区卫生健康局 | 45838567 | 13841407773 |
12 | 溪湖区财政局 | 45801206 | 16604145021 |
13 | 溪湖区发展和改革局 | 45833303 | 18901410005 |
14 | 溪湖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 15724400707 | 15724400707 |
15 | 溪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服务中心 | 13941404948 | 13941404948 |
16 | 国网溪湖区供电公司 | 42835336 | 13942402458 |
17 | 溪湖区住建局 | 43317511 | 18704146777 |
18 | 中共本溪市溪湖区委宣传部 | 45836305 | 18704146777 |
19 | 中共本溪市溪湖区委政法委员会 | 45836283 | 15941451828 |
20 | 溪湖区信访局 | 45838616 | 13704149788 |
21 | 溪湖区疾控中心 | 45838633 | 18941428012 |
22 | 辽宁本溪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 42855686 | 18804145555 |
23 | 本溪市生态环境局 | 44871995 | 15641417789 |
24 | 本溪市应急管理局 | 44516207 | 13130639397 |
25 | 急救电话 | 120 | / |
26 | 火警 | 119 | / |
附件3 格式文件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格式)表
报告单位 |
| 报告人 |
| |
报告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
基本情况:
事件类型: 事件时间:
事件地点: 初步原因:
主要污染物质: 伤亡情况:
抢险情况: 救护情况:
环境敏感目标受害面积及程度:
现场指挥部及联系人、联系方式:
| ||||
预计事件事态发展情况:
| ||||
需要支援项目:
| ||||
接收信息部门 |
| 接收时间 |
| |
要求下次 报告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
应急预案启动格式令
签发人 |
| 签发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传令人 |
| 传令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命令内容: (包括信息来源、事件现状、宣布事项)
| |||
受令单位:
受令人:
时间:
| |||
备注
| |||
应急状态终止令(格式)
签发人 |
| 签发 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传令人 |
| 传令 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命令内容: (宣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基本结束,现场基本恢复,现场指挥部撤销,相关部门认真做好善后恢复工作。)
| |||
受令单位: 受令人: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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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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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变更记录表
变更原因、依据、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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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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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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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方获知情况:
|
附件4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电话记录表
附件5 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附件6 辐射事故后续报告
附件7 辐射事故总结报告表
文字解读:http://www.xihu.gov.cn/publicity/zdxxgz/zdzfxxgk/wzjd/134310
图片解读:http://www.xihu.gov.cn/publicity/zdxxgz/zdzfxxgk/zcjd/134309

辽公网安备21050302000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