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hqrmzf-2023-00643 | 发布机构: | 溪湖区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溪湖区推进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3-12-21 | 成文日期: | 2023-12-20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溪政发〔2023〕28号 | |
关键词: |
关于印发《溪湖区推进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区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营造公平竞争市场营商环境,现将《溪湖区推进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公平竞争审查各项工作落实。
溪湖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溪湖区推进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市监反垄规〔2021〕2号)等精神,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确保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结合我区实际,依照《本溪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指导意见》,制定《溪湖区推进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指导意见》。
一、正确把握公平竞争审查范围
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会议纪要等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都应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均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一)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规定或者规范的事项属于经济性事项,例如:涉及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等方面事项的规范性文件;对外发生效力,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市场主体权益的事项,例如涉及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方面事项的规范性文件。
(二)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其他政策措施,包括不属于规章、规范性文件但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其他政策性文件和“一事一议”,会议纪要(防止以“一事一议”,会议纪要方式给予特定经营者特殊待遇)等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
(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对涉及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方面的政策措也要重点审查。
(四)不需要进行审查的情况。一是内部管理性文件,如涉及人事、机构、编制、财务、外事、保卫、保密、内部工作制度、程序性规则等。二是一般事务性文件,如工作报告、工作总结、职责分工、会议通知、领导讲话、情况通报等。三是过程性文件,如不涉及出台具体政策措施的请示、征求意见函、回复意见函等。四是常规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如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常规性项目核准、批复、备案等。
二、建立内部审查机制
现阶段公平竞争审查采取政策制定机关自我审查的方式,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本部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意见,明确建立内部审查机制,在严格落实“谁制定,谁审查”原则的基础上,可以结合实际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审查:
(一)起草机构初审与特定机构实质复核相结合。起草机构对政策措施进行初步审查,形成初审结论,提交特定机构复核,特定机构进行实质复核并反馈复核意见。
(二)起草机构审查与特定机构程序把关相结合。起草机构先行审查,特定机构(一般是办公机构或者法制机构)在后续程序中进行程序把关,发现未履行审查程序的退回起草机构。有条件的地区、部门可将公平竞争审查作为必经程序纳入公文办理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强化程序约束和实现全程留痕、可回溯管理。
(三)委托第三方协助审查。政策制定机关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协助进行审查,形成审查建议供决策参考。对社会关注度高、争议较大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根据实际,引入具有资质的律师事务所、高等院校、咨询公司等第三方评估机构协助开展审查,充分评估政策措施对市场竞争的影响,以自我审查和专家评估相结合的咨询论证方式,提升政策措施审查质量和工作水平。对拟适用例外规定的,对社会公共利益影响重大的、部门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以及被多个单位或个人举报涉嫌违反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鼓励优先考虑引入第三方评估,保障审查质量和效果。委托第三方协助审查具体操作可参考2023年5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规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负责起草的政府部门在起草过程中按照本细则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政策措施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政策制定机关在公平竞争审查中应当充分征求其意见。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内部审查机制和存档制度,确保审查程序规范,档案材料齐全。
三、健全完善审查流程
政策措施文件制定机关在起草文件或者出台政策措施时,应当将公平竞争审查程序纳入政策措施文件制定的流程中,认真按照公平竞争审查“三步走”流程(即:识别是否需要审查、核对是否违反审查标准、判断是否适用例外规定),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出具书面审查结论,实行自我审查内部痕迹化管理。同时,在执行中不应将公平竞争审查与合法性审核相互替代。政策制定机关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中,应当严格履行征求意见程序,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
四、准确把握审查标准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从维护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两个维度,明确了市场准入和退出、商品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四个方面18项禁止性标准和两项兜底条款,为行政行为列出了“负面清单”,为公平竞争审查提供了基本遵循。《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通过进一步明确概念内涵和列举表现形式等方式,形成了四大类、18不准、49细项标准,各部门要准确理解和把握审查标准,在实施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既要关注竞争的公平性,也要关注竞争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同时,还要注重与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文件等做好衔接。
五、谨慎适用例外规定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对违反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采取原则禁止的态度,同时基于经济现实的复杂性,为实现更大的公共利益或者经济效率,也对某些特殊政策措施做出了例外规定。《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了四种情形,即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健康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各部门在出台政策措施适用例外规定时,必须持谨慎态度,并需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二是不会严重限制市场竞争;三是有明确实施期限。对适用例外规定出台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机关还要进行逐年评估,对未达到预期效果的要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六、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能
区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健全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原则上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部门,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指导、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受理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及我市企业在外市受到不公平待遇的举报诉求;组织宣传培训,信息发布等工作;在条件成熟时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组织政策措施抽查,检查有关政策措施是否履行审查程序、审查流程是否规范、审查结论是否准确等。对抽查发现的排除、限制竞争问题,被抽查单位应当及时整改。
政策制定机关可以就公平竞争审查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向本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咨询。提出咨询请求的政策制定机关,应当提供书面咨询函、政策措施文稿、起草说明、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及其他相关材料。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在收到书面咨询函后及时研究回复。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且在制定过程中被多个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或者举报涉嫌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本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主动向政策制定机关提出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表
2、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3、溪湖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溪湖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 集 人:王福牮 区政府副区长
副召集人:张才千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王尔哲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王瑞颖 区发展改革局副局长
周 勇 区司法局副局长
蔡淼智 区商务局副局长
乔 楠 区财政局副主任
成员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司法局、
区财政局、区工业和信息局、区商务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营商环境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区医疗保障局、区公安分局、区税务局。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王尔哲兼任。
政策图解:http://www.xihu.gov.cn/publicity/zdxxgz/zdzfxxgk/zcjd/118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