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溪湖区人民政府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溪湖区财政局关于发布2017年区本级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项目目录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财税改革 |
发布日期: | 2017-06-15 | 成文日期: | 2017-06-15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溪湖区财政局关于发布2017年区本级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项目目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2017年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统一制定的非税收入优惠政策,积极支持企业发展,依法依规组织征收非税收入,全面提高非税收入管理政策透明度,夯实非税收入预算管理基础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全省性及省本级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全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辽财非〔2015〕38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辽财非〔2015〕360号)、《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辽财非〔2015〕142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辽财非〔2015〕991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非〔2015〕861号)、《2017年本溪市本级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项目目录》等文件规定,编制了《2017年本溪市溪湖区本级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项目目录》(以下简称《非税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要求如下:
(一)我区本级部门及执收单位2017年度非税收入项目征收以此《非税目录》为准。
(二)《非税目录》中若有遗漏而没有列入的项目,由执收单位随时向区财政局反馈或申报,以便按规定办理相关事宜;若涉及行政审批(含行政许可)事项的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执行过程中若有项目增加、减少(含取消)及调整的,以国家和省有效文件规定为准。
(三)各执收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区财政局反馈。
本溪市溪湖区财政局
2017年5月9日
附件:
本溪市溪湖区本级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