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溪湖区人民政府 | |
信息名称: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剪贴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 主题分类: | 财税改革 |
发布日期: | 2017-04-25 | 成文日期: | 2017-04-25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剪贴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的工作要求,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决定从2017年9月1日起,在全省(不含大连)范围内取消《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剪贴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7年9月1日起,纳税人不得再开具《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剪贴发票》。原使用该票种的纳税人,使用《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纳税人结存的《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剪贴发票》,可以使用到2017年8月31日。纳税人应当在2017年9月30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旧缴销手续。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4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