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溪湖区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剪贴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主题分类: 财税改革
发布日期: 2017-04-25 成文日期: 2017-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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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剪贴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04-25 16:23:29 【字体: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的工作要求,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决定从201791日起,在全省(不含大连)范围内取消《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剪贴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01791日起,纳税人不得再开具《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剪贴发票》。原使用该票种的纳税人,使用《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纳税人结存的《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剪贴发票》,可以使用到2017831日。纳税人应当在2017930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旧缴销手续。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20174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