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溪湖区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溪湖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 主题分类: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发布日期: 2015-03-20 成文日期: 2015-03-20
废止日期: 文 号:
关键词:

溪湖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5-03-20 15:30:03 【字体:

为做好我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根据辽宁省民政厅印发的《辽宁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目的

查清全区行政区域内的地名名称(含标准名称、别名、曾用名和简称)、语种和读音(包括标准读音、方言读音和土俗、特殊读音)、书写形式(含规范汉字或少数民族文字书写、罗马字母拼写和使用生僻字、土俗字等问题),由来、含义及历史沿革,相对位置和绝对位置(经纬度)、类别、多媒体信息等基本信息和相关属性信息;对有地无名、一地多名、一名多写、无通名、使用生僻字或特殊读音、重名和含义不好等问题进行标准化处理,为国家地名数据库提供现势、准确、有效的地名信息数据,为社会提供全面准确的地名信息;完成对重要地理实体地名标志的设置,做好普查成果验收上报,为履行各项行政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提供重要依据。

二、普查范围

本次地名普查涉及到我区的共分为11大类、49个子类。

(一)行政区域名称:区、街道办;

(二)非行政区域名称:农场包括农业示范区、苗木场、果园、大型养殖场、林场、地片(野外小地域名称)、工业区、开发区、贸易区;

(三)群众自治组织名称:村委会、居委会;

(四)居民点名称:自然村、住宅小区、楼盘、商住小区;

(五)交通运输设施类:铁路、公路、街巷、公交车站、汽车站、火车站、停车场、桥梁;

(六)水利、电力、通讯设施类:井、池塘(含鱼塘及蓄水池)、蓄(泻)洪区、沟渠(含人工修筑的、干渠、支渠等)、堤坝、发电站、其他(含抽水站、排灌站、变电所);

(七)纪念地及旅游景点类:自然保护区、公园、风景区、纪念地、遗址、其他:含宫、观、寺、庙、庵、祠、教堂等;

(八)建筑物类:房屋(一是有地名意义的以及大型建筑物;二是指8层以上有名称的高楼大厦,不含居民小区内高楼;三是有名称的大型建筑)、塔、碑、广场(指城市中平坦宽阔的公共活动场地,不含某某高楼大厦称广场的)、其他(如批发市场、百货商场等交易市场);

(九)单位类:党政机关、民间组织、事业单位、企业;

(十)陆地水系类:区域内河流、湖泊;

(十一)陆地地形类:山脉、山峰。

三、方法与步骤

本次地名普查采取自上而下、条块结合的方法进行。即按照普查范围,涉及到各办事处有关部门的,由各办事处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普查并上报,最后由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核对、分类、汇总。具体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

成立第二次普查工作机构,制定地名普查方案,部署开展地名普查工作,对地名普查业务员进行专业培训,使参加地名普查的同志掌握工作要领,做好地形图准备及地名资料收集核对工作。

(二)普查实施阶段(2015年4月至2016年12月)

以各负责单位为主,全面开展地名普查登记工作。1.收集资料。包括第一次地名普查、地名补调、历年地名命名更名、文物考古、边界书画、统计等资料及有关地名志、录、词典、图、碑刻和政府机关、专业部门下发的有关地名方面的文件、通告、简报、年鉴等。2.编写地名普查目录。以工作图图载地名信息为基础,结合收集到的相关地图、资料、编写地名普查目录,标注信息资料的来源和出处,并登记造册。3.编写地名登记表。根据地名普查目录,整理、查阅和考证相关资料,填写地名登记表。4.组织地名调查。根据地名普查目录、地名登记表、工作图,采取部门协作分类调取资料、发放调查表、分片调查收集、召集当地群众座谈、走访知情人、现场踏勘对照核实等方式组织地名调查,设置地名标志,使用 GPS 测量地名及标志位置,采集地名基本信息和属性信息,标注工作草图。5.进行地名标准化处理。将历史资料、现势资料与外业调查成果相结合,进行核对、分析、论证,依据地名管理有关法规和规定,对有地无名、一地多名的重要地理实体进行命名更名;对带有区域性或有特殊文化含义的地方用字和地方读音的地名进行审音定字;对重要地理实体进行地名标志设置,并对部分临近交通主干道的村庄设置村门式的地名标志牌。

(三)信息处理阶段(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

1.采集信息处理。根据实地核实情况和室内收集的资料,对地名登记表进行整理、修改和完善;在室内计算机上对实地采集的记录、照片、录像、录音进行检查、整理、编撰,处理为标准内容。根据实地标注工作草图、新增和变化地物的测量结果,标绘整饰地名普查工作图,并标绘到矢量图上。

2.完善地名数据库。将办事处级、区级行政区域界限标绘到国家地名数据库上;依据地名登记表等资料将地名信息录入国家地名数据库;将地名在图上的位置、名称注记和有变化的重要地物在国家地名数据库图形数据进行标绘、修改,对地名普查数据进行图形匹配,建立连接关系;将普查工作形成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数据处理,形成扫描数据,导入数据库,将地名标志照片、普查中产生的音像等导入数据库。

(四)形成成果阶段(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

修改、完善、上报地名普查成果,建立地名普查档案,总结地名普查工作,推行应用普查成果。把普查成果报送省、市主管部门。

四、领导小组成员

  长:王      副区长

副组长:杨向宇    区民政局局长

       赵其荣    区武装部副部长

尹伊翘    区政府办副主任

  员:邹存芳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局长

张长清    区发改局局长

马珍松    区教育局副局长

      区民宗局局长

      区民政局副局长

冯海清    区财政局副局长

      区城建局副局长

      区农发局农业综合服务站站长

      区交通局副局长

曹振国    区水利局副局长

      区林业局副局长   

赵忠大    区文化局副局长

      区档案局档案馆馆长

      区卫生局副局长

赵凤华    区计生局副局长

      区统计局副局长

钱大海    区旅游局局长

刘国良    区动监局副局长

王元林    区房管所所长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会主席

      闫世杰    区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孟庆刚    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大队长

      张显利    火连寨街道办事处行政副主任

            东风街道办事处行政副主任

            河东街道办事处行政副主任

            河西街道办事处行政副主任

      王福牮    彩屯街道办事处行政副主任

            彩北街道办事处行政副主任

      柴金荣    竖井街道办事处行政副主任            

五、职责分工

(一)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职责:

1.制定全区第二次地名普查有关政策和保障措施;

2.组织部署全区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

3.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

4.审议重要地名命名更名事项;

5.审定区第二次地名普查成果;

6.总结全区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

7.承办本溪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二)区地名普查办(设在民政局)职责:

1.负责全区第二次地名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

2.拟定全区第二次地名普查实施方案;

3.制定全区第二次地名普查操作规程;

4.负责组织全区第二次地名普查宣传;

5.联系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6.负责地名普查的会议组织、业务培训、技术支持、过程监督、检查验收;

7.协调解决地名普查所需地形图和基础数据;

8.组织专业技术单位完成地名普查的专业技术工作;

9.负责地名普查中重要地名标志的设计、审核和安装指导;

10.组织地名普查成果审核、汇总和上报;

11.完善区级地名数据库和普查档案,指导各办事处、各部门完善地名数据库和普查档案;

12.负责组织编纂标准地名图、录、典、志;

13.负责组织地名普查信息综合应用;

14.承办本溪市地名普查办和省地名普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区民政局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区行政区域、烈士纪念地、社团和民非单位名称进行调查登记;负责全区地名普查成果的统计、复核、审查、汇总;负责将地名成果导入国家地名数据库;负责将地名成果拷贝后逐级上报;负责地名普查成果的开发应用,制作安装地理实体标志;根据地名普查工作的实际情况,认真做好经费预算,并做到从紧掌握、专款专用。

2.区委宣传部负责地名普查的社会宣传工作,协调各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全区地名普查工作开展情况。

3.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协调地名普查方案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及其他有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

4.区财政局负责地名普查经费的保障落实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协调督促区直各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经费落实。

5.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地名普查相关土地信息图文资料及技术支持。

6.区城建局、房管所负责房屋(一是有地名意义的以及大型建筑物;二是指8层以上有名称的高楼大厦,不含居民小区内高楼;三是有名称的大型建筑)、塔、碑、广场(指城市中平坦宽阔的公共活动场地,不含某某高楼大厦称广场的)、其他(如批发市场、百货商场等交易市场)名称的相关资料收集汇总、提供等工作。

7.区编办负责提供行政、事业单位相关地名资料,对基本单位名称、编码的审核。

8.区交通局负责提供全区交通运输设施地名资料。包括:区内的公路、汽车站、公交车站点、停车场、公路桥梁以及其相关设施地理实体概况。

9.区文化局、民宗局、旅游局负责纪念地、文物古迹与风景点(自然保护区、公园、风景区、纪念地、遗址、其他:含宫、观、寺、庙、庵、祠、教堂等)名称及地名典故的相关资料收集、汇总、提供等工作。

10.区水利局、供电局负责提供全区水利、电力设施和陆地水系以及其它相关设施地名资料。包括:池塘、水库、水渠、堤堰、水利桥梁、变电站、河流、河滩、湖泊、水井以及其它相关设施的地理实体概况。

11.区农发局、林业局、动监局负责提供全区农业示范园、苗木场、果园、林场、养殖场名称以及其它相关设施地理实体概况。

12.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全区工厂、企业等相关单位地名资料,以及城区范围内工厂、企业地理实体概况的登记。

13.区统计局负责提供全区基本单位调查的信息资料,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全区地名普查资料的统计汇总工作。

14.区公安分局、计生局负责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15.区教育局负责提供全区各类学校,包括技校、中专、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各类民办学校等相关单位地名资料,以及城区范围内各类学校地理实体概况的登记。

16.区卫生局负责提供全区各类医院、防疫单位、卫生院、卫生所、私营医院、私营诊所等相关单位地名资料,以及城区范围内卫生场所地理实体概况的登记。

17.区武装部负责提供区内军事区域内地名普查协调保障工作。

18.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由社区居委会登记上报的相关居民点、群众自治组织名称进行分类汇总并录入上报。

六、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区直部门及办事处要成立专门工作小组,明确1名领导具体负责。要在区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分工负责,各司其职,明确专人认真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填报工作,并及时提供地名普查的相关资料。

2.落实人员和经费。各相关部门及办事处要抽调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工作能力的同志参加地名普查工作,组建精干高效的普查队伍,确保地名普查质量。民政部门应根据地名普查工作情况, 做好经费预算,及时向区财政部门沟通情况,申报经费,对落实的经费要从紧掌握,专款专用。

3.明确工作责任。地名普查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专业要求比较强,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区统一部署,严格按时间进度要求推进普查工作,力求取得良好的工作成效。各相关部门要按时完成基础调查资料的审核上报工作。所有上报资料必须符合要求,确保地名普查质量,减少和避免工作的反复。

4.建立联络员制度。为加强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之间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研究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明确1名精通本部门工作的人员为联络员,负责相关地名名称的调查、登记资料的提供和各办事处上报有关地名普查信息资料的确认工作。区民政局要按照每一个工作阶段的要求,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交流进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提出解决方案,进而推进工作落实。

5.建立普查成果验收制度。本次地名普查信息实行逐级验收上报。各办事处要对居(村)委会进行验收、区对相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汇总,形成文本资料和电子文档一并上报。同时,工作中要认真仔细,防止遗漏、重复登记,确保信息采集准确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