溪湖区水利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强制措施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相对人(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首违不罚条件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部门 |
1 | 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溪湖区水利局 |
2 | (一)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的;(五)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六)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八)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的。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溪湖区水利局 |
3 | 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溪湖区水利局 |
4 |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二)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三)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溪湖区水利局 |
5 | (一)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的;(二)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三)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溪湖区水利局 |
6 | 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溪湖区水利局 |
7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溪湖区水利局 |
8 |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溪湖区水利局 |
9 |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溪湖区水利局 |
10 |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溪湖区水利局 |
11 | 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溪湖区水利局 |
12 |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溪湖区水利局 |
13 |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溪湖区水利局 |
14 |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溪湖区水利局 |
15 |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溪湖区水利局 |
16 | 施工单位(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溪湖区水利局 |
17 |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溪湖区水利局 |
18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溪湖区水利局 |
19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溪湖区水利局 |
20 | 建设单位(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溪湖区水利局 |
21 |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溪湖区水利局 |
22 | 建设单位(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溪湖区水利局 |
23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溪湖区水利局 |
24 |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溪湖区水利局 |
25 |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溪湖区水利局 |
26 |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溪湖区水利局 |
26 |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溪湖区水利局 |
27 |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溪湖区水利局 |
28 |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溪湖区水利局 |
29 |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溪湖区水利局 |
30 |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溪湖区水利局 |
31 | 工程监理单位(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溪湖区水利局 |
32 |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溪湖区水利局 |
33 |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溪湖区水利局 |
34 | 项目法人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或者必须实行建设监理而未实行的; 项目法人对监理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溪湖区水利局 |
35 | 项目法人及其工作人员收受监理单位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溪湖区水利局 |
36 | 监理单位(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监理业务的;(二)未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承揽监理业务的;(三)以欺骗手段取得的资质等级证书承揽监理业务的;(四)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监理业务的;(五)转让监理业务的;(六)与项目法人或者被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七)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八)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溪湖区水利局 |
37 | 监理单位(一)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的;(二)利用工作便利与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溪湖区水利局 |
38 | 监理单位(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溪湖区水利局 |
39 | 监理单位(一)聘用无相应监理人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的;(二)隐瞒有关情况、拒绝提供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溪湖区水利局 |
40 | 监理人员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一)利用执 (从)业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财物的;(二)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三)非法泄露执(从)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的。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溪湖区水利局 |
41 | 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溪湖区水利局 |
42 | 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溪湖区水利局 |
43 | 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溪湖区水利局 |
44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溪湖区水利局 |
45 | 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溪湖区水利局 |
46 |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的。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溪湖区水利局 |
47 | 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溪湖区水利局 |
48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溪湖区水利局 |
49 |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溪湖区水利局 |
49 | 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溪湖区水利局 |
50 | 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寨、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溪湖区水利局 |
51 | 围海造地、开发滩涂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的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溪湖区水利局 |
52 | (一)新开河道、改变河势的;(二)挖砂、采石、取土、淘金,翻动土体对河道有不利影响的;(三)爆破、钻探、打井的;(四)挖筑鱼池(塘)、从事水产品养殖、修建设施、存放物资的;(五)开垦土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的。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溪湖区水利局 |
53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跨河、拦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溪湖区水利局 |
54 |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的;(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溪湖区水利局 |
55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溪湖区水利局 |
56 |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溪湖区水利局 |
57 |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溪湖区水利局 |
58 |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溪湖区水利局 |
59 | (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溪湖区水利局 |
60 | (一)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进行采砂的;(二)在禁采区、禁采期、临时禁采期采砂的。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溪湖区水利局 |
61 | (一)超出采砂许可规定的范围、数量、深度开采的;(二)改变采砂作业方式的;(三)未按要求堆放砂石和平整弃料的。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溪湖区水利局 |
62 |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私自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溪湖区水利局 |
63 | (一)对河道内水工程造成损坏或者造成河道淤积,未及时修复、清淤的。(二)在堤坡种植乔木和耕种作物的。(三)建设单位未及时清除施工废弃物及相关阻水障碍物,恢复河道原有行洪标准的。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溪湖区水利局 |
64 | 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宣传、咨询或商业性演出活动和从事商、饮、服务业等经营活动的;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广告(牌匾)设施的; 未经批准擅自摆放、悬挂标语或其他宣传品的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溪湖区水利局 |
65 |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公共设施、经营性设施,修建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二)在景区内违法进行施工作业的;(三)擅自引水、取水(取冰)的;(四)破坏、侵占、毁损景区的拦河坝、堤防、排水闸、阀门井、泵房、护岸排污涵等水利设施的;(五)爆破、钻探、挖筑鱼塘或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和淤泥的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溪湖区水利局 |
66 |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擅自扩大取水指标取水的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溪湖区水利局 |
67 | 未经批准开采地下水和在非应急情况下启用应急备用水源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应急情况消除后未停止取水的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溪湖区水利局 |
68 |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取用地下水,(一)未安装节水设施取水的;(二)节水设施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取水的。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溪湖区水利局 |
69 | 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溪湖区水利局 |
70 | 转供水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取水用途的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溪湖区水利局 |
71 | 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溪湖区水利局 |
72 |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溪湖区水利局 |
73 | 用水单位擅自改动供水管线,逃避分类计量的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溪湖区水利局 |
74 | 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未按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供水情况和实际用水量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溪湖区水利局 |
75 |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节水设施未建成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溪湖区水利局 |
76 | (一)未按标准退水要求退水的;(二)拒绝提供或谎报有关监测数据的;(三)拒绝取水许可水质管理机关现场检查、监测或弄虚作假的;(四)申请人未按本规定其他要求执行的。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溪湖区水利局 |
77 |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水工程或者设施的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溪湖区水利局 |
78 |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溪湖区水利局 |
79 |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做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溪湖区水利局 |
80 | (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溪湖区水利局 |
81 |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溪湖区水利局 |
82 |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溪湖区水利局 |
83 | 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溪湖区水利局 |
84 |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溪湖区水利局 |
85 | 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溪湖区水利局 |
86 |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溪湖区水利局 |
87 |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溪湖区水利局 |
88 |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溪湖区水利局 |
89 |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溪湖区水利局 |
90 |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溪湖区水利局 |
91 |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溪湖区水利局 |
92 | 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开荒或者挖砂、采石、取土的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溪湖区水利局 |
93 | 违反辽宁省实施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无力自理的,应当将水土流失防治费交水行政主管部门。 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损坏水土保持工程设施、植物设施和原地貌的,应当按实际损失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水土流失补偿费。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溪湖区水利局 |
94 | 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进行施工准备的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溪湖区水利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