溪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执法水平,根据《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及《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工作,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所使用的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溪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第二章 配备
第三条 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性能先进、保障需要的原则,严禁配备与本单位执法工作无关的音像记录设备。
第四条 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特执法终端,应当符合以下技术性能要求:
(一)具备高清分辨率及较高像素,能够清晰、准确记录执法过程;
(二)电池容量及存储内存较大,能够较长时间持续录音录像;
(三)内置芯片运算速度较快,耗能较低,能够流畅操作,摄录不卡顿;
(四)摄录文件完整性、保密性较好,能够保证音像记录资料不被删改,真实准确。
第五条 配备照相机、摄像机、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依照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执行,根据执法需要合理配备。
第三章 使用
第六条 具有现场执法职能的科室(部门)负责开展现场执法音像记录,以及有关设备、现场执法音像资料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第七条 执法记录仪为执法工作专用,严禁私自使用和外借。
第八条 执法部门应当对执法记录仪进行统一存放,并指定专人管理。在日常使用中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使用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执法记录仪使用说明书和本办法操作执法记录仪。
第九条 执法人员应当在开展执法活动前领取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做好执法记录仪使用前的检查工作,确保执法记录仪无故障,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的储存空间,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保证执法记录仪的正常使用。执法人员发现设备故障、损坏的,应当及时报告管理员。
第十条 在进行执法过程全纪录时执法人员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十一条 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音像记录时,应当重点录制以下内容:
(一)执法现场环境,如用人单位名称牌匾、地址门牌号等信息;
(二)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言行举止;
(三)执法事项涉及的重要证据;
(四)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现场执法时,执法记录仪应当由两人携带,一人围绕执法人员,对执法、处置过程进行全程记录。执法人员应当在当天执法活动结束后,将现场执法音像资料导出保存。
第十三条 执法记录仪的音像记录应当自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时开始,至行政相对人核对相应笔录、文书并签字确认后结束。执法记录仪开始记录后,不得断续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任意删改和编辑。
现场执法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属单位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四条 音像记录作为案件证据的,保存期限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并按照视听资料证据的有关规定,转存至相关存储媒介中并制作说明入卷管理,或刻录光盘归入案卷。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执法记录过程中无故中断记录,或者不按规定进行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音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
(四)利用执法记录仪记录与执法管理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记录仪或者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