溪湖区文旅局权责事项目录
溪湖区文旅局权责事项目录 |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383 | 行政许可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 | 本溪市溪湖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资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对现场条件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按时办结;对符合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互联网经营场所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83 | 行政许可 |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审批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 | 本溪市溪湖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资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对现场条件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按时办结;对符合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互联网经营场所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83 | 行政许可 |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注销审批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 | 本溪市溪湖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资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对现场条件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按时办结;对符合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互联网经营场所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84 | 行政许可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1.营业性演出审批设立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本溪市溪湖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资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对现场条件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按时办结;对符合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营业性演出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84 | 行政许可 | 2.营业性演出审批变更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本溪市溪湖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资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对现场条件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按时办结;对符合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营业性演出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85 | 行政许可 | 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1.歌舞娱乐场所审批设立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本溪市溪湖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资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对现场条件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按时办结;对符合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85 | 行政许可 | 2.歌舞娱乐场所审批变更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本溪市溪湖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资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对现场条件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按时办结;对符合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85 | 行政许可 | 3.歌舞娱乐场所审批延续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本溪市溪湖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资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对现场条件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按时办结;对符合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85 | 行政许可 | 4.歌舞娱乐场所审批注销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本溪市溪湖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资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对现场条件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按时办结;对符合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85 | 行政许可 | 5.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12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 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号)。 | 本溪市溪湖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资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对现场条件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按时办结;对符合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85 | 行政许可 | 6.游艺娱乐场所变更审批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12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 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号)。 | 本溪市溪湖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资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对现场条件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按时办结;对符合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85 | 行政许可 | 7.游艺娱乐场所延续审批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12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 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号)。 | 本溪市溪湖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资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对现场条件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按时办结;对符合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85 | 行政许可 | 8.游艺娱乐场所注销审批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12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 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号)。 | 本溪市溪湖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资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对现场条件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按时办结;对符合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86 | 行政许可 | 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 1.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设立审批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文化部令第47号)第七条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本溪市溪湖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资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对现场条件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按时办结;对符合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演出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86 | 行政许可 | 2.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变更审批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文化部令第47号)第七条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本溪市溪湖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资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对现场条件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按时办结;对符合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演出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86 | 行政许可 | 3.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延续审批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文化部令第47号)第七条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本溪市溪湖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资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对现场条件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按时办结;对符合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演出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86 | 行政许可 | 4.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注销审批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文化部令第47号)第七条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本溪市溪湖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资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对现场条件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按时办结;对符合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演出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89 | 行政许可 | 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规章】《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十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 本溪市溪湖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资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对现场条件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按时办结;对符合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借用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90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 本溪市溪湖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资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对现场条件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按时办结;对符合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91 | 行政许可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 本溪市溪湖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资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对现场条件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按时办结;对符合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借用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代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 |
394 | 行政许可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91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第二十八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市、县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管理。 | 本溪市溪湖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资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全民健身条例》的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对现场条件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按时办结;对符合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项目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需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 |
395 | 行政许可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1.举办健身气功活动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管理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第十一条:“ 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 本溪市溪湖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资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对现场条件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按时办结;对符合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举办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95 | 行政许可 | 2.设立站点审批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第十七条:“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 本溪市溪湖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资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对现场条件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按时办结;对符合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举办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09 | 行政确认 | 对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进行认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八条 国务院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二章 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八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实施层级:省级、市级、县级。(新增) | 本溪市溪湖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受理责任: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应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自行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20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许可。 4.告知责任:将相关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或由初审上报单位告知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10 | 行政确认 |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保护单位认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 代表性传承人。第十五条: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代表性项目,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认定项目保护单位并予以公布。第十八条: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代表性项目,文化主管部门可以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新增) | 本溪市溪湖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受理责任: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应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自行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20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许可。 4.告知责任:将相关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或由初审上报单位告知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11 | 行政确认 | 等级运动员称号授予 | 【规章】《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 第十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 本溪市溪湖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受理责任: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应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自行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20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许可。 4.告知责任:将相关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或由初审上报单位告知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12 | 行政确认 |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认定 | 【规章】《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二)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四)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 本溪市溪湖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受理责任: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应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自行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20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许可。 4.告知责任:将相关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或由初审上报单位告知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14 | 其他行政权力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 第五条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规章】《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 第三条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并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 本溪市溪湖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受理责任: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核责任:审核项目是否符合。 3.上报责任:及时履行工作汇报、文件报批等程序。 4.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15 | 其他行政权力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初审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 第二十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规章】《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2000年11月10日颁布)第四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四)负责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 本溪市溪湖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受理责任: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核责任:审核项目是否符合。 3.上报责任:及时履行工作汇报、文件报批等程序。 4.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16 | 其他行政权力 | 全民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批准 | 【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 本溪市溪湖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1.受理责任: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核责任:审核项目是否符合。 3.上报责任:及时履行工作汇报、文件报批等程序。 4.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