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政府溪湖区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专题频道

溪湖区卫健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来源:区卫健局 发布时间:2020-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公平公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适当,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不予行政处罚基准

(一)初次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其他法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二、从轻、减轻处罚基准

(一)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二)主动退还违法所得,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经营者初次违法的;

(四)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

三、从重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知法违法,屡查屡犯的;

(三)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伪造涂改或隐匿转移,销毁证据的;

(四)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妨碍公务,抗拒检查,暴力抗法尚未构成犯罪的;

(六)对检举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经查证属实的;

(七)其他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中的“以上”均不含本数“一下”均含本数。

对无违法所得的违法经营者可以对其处以低于《行政处罚规定》规定罚款幅度的罚款,但最低不得低于相应条款规定的罚款下限数额的10%。

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