溪湖区应急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目录
第一部分 综合类 3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3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37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45
四、《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48
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60
第二部分 中介服务类 68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68
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73
三、《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75
第三部分 非煤矿山类 79
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79
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82
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89
四、《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92
五、《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95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05
第四部分 危险化学品类 113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13
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30
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35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38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39
六、《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42
七、《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49
八、《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50
第五部分 烟花爆竹类 158
一、《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 158
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62
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71
第六部分 其他类 186
一、《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86
二、《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92
三、《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95
第一部分 综合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对机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2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单处或者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3万元的罚款。
4.违法所得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6.违法所得25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5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违反一项职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两项职责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三项及以上职责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其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其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 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的生产经营单位,逾期未改正,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三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10%以下的,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的,可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30%以上的,可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从业人员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10%以下的,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从业人员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的,可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从业人员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30%以上的,可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未按照规定对3名以下从业人员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对3名以上5名以下从业人员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可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照规定对5名以上从业人员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可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存在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情况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且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可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可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可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且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可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可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有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可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名及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可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处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处65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处8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违法行为: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2.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处65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8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4.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违法行为: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处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2.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处65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处8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4.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而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四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经验收合格而投入生产或使用,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处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2.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经验收合格而投入生产或使用,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处65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经验收合格而投入生产或使用,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处8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4.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经验收合格而投入生产或使用,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违法行为: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违法行为: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有1台(套)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台(套)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台(套)以上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违法行为: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未对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对安全设备定期检测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既未对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又未对安全设备定期检测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违法行为: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未为5名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为5名以上10名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为10名以上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一)违法行为: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五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有1台(套)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台(套)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台(套)及以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二)违法行为: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六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使用1台(套)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或者1种工艺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使用2台(套)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或者2种工艺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使用3台(套)及以上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或者3种及以上工艺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三)违法行为: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有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三种情形中一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可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2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三种情形中两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可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4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可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6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同时存在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三种情形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可处8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8万元以上19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可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9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四)违法行为: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有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三种情形中一种的,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三种情形中两种的,处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4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同时存在未登记建档,未进行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三种情形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五)违法行为: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有1处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处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处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4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处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六)违法行为: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七)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企业违法行为构成一般安全事故隐患,且拒不执行消除隐患指令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企业违法行为构成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且拒不执行消除隐患指令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八)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所得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6.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九)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有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三种情形中一种的,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有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三种情形中两种的,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3.同时存在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三种情形的,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生产经营单位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且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可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可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一)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的,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二)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出口畅通的,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三)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生产经营单位与50名以下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与50名以上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四)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拒绝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改正,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拒绝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改正,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五)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7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70%至8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90%至100%的罚款。
(三十六)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生产经营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按以下标准进行裁量:
(1)造成1人死亡,或者1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2人死亡,或者6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事故负有责任的,按以下标准进行裁量:
(1)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按以下标准进行裁量:
(1)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4.生产经营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按以下标准进行裁量:
(1)造成30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120人以下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1.2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4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120人以上150人以下重伤,或者1.2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者150人以上重伤,或者1.5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法保证本办法第四十三条所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二) 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
(三)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未保证一项资金投入的,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保证两项以上资金投入的,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之一作业的,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定之一作业的,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违章指挥从业人员进行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处罚,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主要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五)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超过核定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低于10%进行生产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的罚款;
2.超过核定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10%以上30%以下进行生产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超过核定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30%以上进行生产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擅自启封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使用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其他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生产经营单位与50名以下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与50名以上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与50名以下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与50名以上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违法行为:明知无证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条规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罚款数额低于5000元的,处5000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罚款数额低于2万元的,处2万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8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十四)违法行为: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罚款数额低于5000元的,处5000元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罚款数额低于2万元的,处2万元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8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违法行为: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罚款数额低于5000元的,处5000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罚款数额低于2万元的,处2万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8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
【法律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或安全预评价的,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4.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的。
【法律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三)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
【法律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报原批准部门审查但未得到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的。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2.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单位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事故发生单位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按照以下标准裁量: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事故发生单位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按照以下标准裁量: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3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40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4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单位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按照以下标准裁量: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7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70%至8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90%至100%的罚款;
2.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按照以下标准裁量: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7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3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70%至8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40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4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90%至100%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单位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转移、隐匿资金、财产的,按照以下标准裁量: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1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7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40万元以上18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70%至8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80万元以上2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2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90%至100%的罚款;
2.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按照以下标准裁量: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50万元以上28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7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8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70%至8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300万元以上3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32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90%至100%的罚款;
3.转移、隐匿资金、财产,并且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按照以下标准裁量: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50万元以上38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7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380万元以上4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70%至8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420万元以上4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46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90%至100%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单位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 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影响事故调查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3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40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4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按照以下标准裁量: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7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70%至8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90%至100%的罚款;
2.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按照以下标准裁量: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7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3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70%至8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40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4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90%至100%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在发生事故后逃匿的。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谎报、瞒报事故的。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
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下列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谎报、瞒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
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下列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
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下列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十三)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三种情形中一种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三种情形中两种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三种情形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单位有《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节的,处50万元的罚款处罚。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节的,处50万元的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有《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节的,处50万元的罚款。
(十五)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五条规定: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5.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十六)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30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120人以下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1.2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4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120人以上150人以下重伤,或者1.2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者150人以上重伤,或者1.5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造成30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120人以下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1.2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4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120人以上150人以下重伤,或者1.2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者150人以上重伤,或者1.5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且有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瞒报特别重大事故的、未依法取得有关行政审批或者证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的、拒不执行有关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备或者设施的行政执法指令的、明知存在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一年内已经发生2起以上较大事故,或者1起重大以上事故,再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地下矿山矿领导没有按照规定带班下井其中之一情形的。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0万元的罚款:(一)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二)瞒报特别重大事故的;(三)未依法取得有关行政审批或者证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四)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的;(五)拒不执行有关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备或者设施的行政执法指令的;(六)明知存在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七)一年内已经发生2起以上较大事故,或者1起重大以上事故,再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八)地下矿山矿领导没有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且有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瞒报特别重大事故的、未依法取得有关行政审批或者证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的、拒不执行有关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备或者设施的行政执法指令的、明知存在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一年内已经发生2起以上较大事故,或者1起重大以上事故,再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地下矿山矿领导没有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等情形中一种的,处2000万元的罚款。
(十八)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八条规定: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十九)违法行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八条规定: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违反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违反两项以上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未按规定定期组织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或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其中一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未按规定定期组织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和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或开展应急资源调查其中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同时未开展应急资源调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生产经营单位(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外),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论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1.5万以下的罚款;
2.中型规模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外)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逾期三个月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1.5万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逾期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逾期六个月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四)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生产经营单位(除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外)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应急预案编制单
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五)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七)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部分 中介服务类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培训计划。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或者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或者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未支付工资或者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未支付工资并且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情节轻微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2.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情节一般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3. 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情节严重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四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2.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3.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且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法行为: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从业人员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10%以下的,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从业人员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的,可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从业人员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30%以上的,可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八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有1人以上3人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3人以上5人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有5人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八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有1人以上3人以下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3人以上5人以下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5人以上8人以下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有8人以上10人以下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5.有10人以上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
【法律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处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作业人数在40人以下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2.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作业人数在40人以上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法律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处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行为: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
【法律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处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
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限期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
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行为: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2.未建立培训档案并且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法行为: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情节一般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2.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其他人员经培训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法行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培训的时间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标准规定时间相差10学时以内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培训的时间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标准规定时间相差大于10学时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法行为: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实习已满1个月不满2个月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实习不满1个月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法行为: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部分 非煤矿山类
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的,未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非煤矿矿山企业发现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的,应当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1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后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采矿许可证到期后,未依照本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变更单位名称的;(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三)变更单位地址的;(四)变更经济类型的;(五)变更许可范围的。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存在变更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单位地址、经济类型、许可范围中一项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存在变更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单位地址、经济类型、许可范围中两项及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未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书面报告的,责令限期办理书面报告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作业规模较小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作业规模较大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延期申请书;(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三)本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有上述情形中一种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有上述情形中两种及以上的,处以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并且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管理和监督。
【处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安全投入保障;(二)安全设施和施工条件;(三)隐患排查与治理;(四)安全教育与培训;(五)事故应急救援;(六)安全检查与考评;(七)违约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文本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处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缺一项内容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缺两项内容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
石油天然气总发包单位、分项发包单位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应当每半年对其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信息报告义务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承包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问题的,应当督促其立即整改。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对承包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考核。
【处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
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考核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金属非金属矿山分项发包单位,应当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重点加强对地下矿山领导带班下井、地下矿山从业人员出入井统计、特种作业人员、民用爆炸物品、隐患排查与治理、职业病防护等管理,并对外包工程的作业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
【处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
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但是管理不到位、不合格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的技术交底,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与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勘察、设计、风险评价、检测检验和应急救援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处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不全面、不彻底,或者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缺少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将地下矿山一个生产系统的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对地下矿山一个生产系统进行分项发包的,承包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3家,避免相互影响生产、作业安全。
前款规定的发包单位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不得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
【处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对地下矿山一个生产系统进行分项发包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法行为: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项目部负责人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
【处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法行为: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及时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落实到位,不得挪作他用。
【处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挪用金额较小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挪用金额较大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上罚款。
(九)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施工方案,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处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承包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承包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一般事故隐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项目部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
【处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包单位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但是未达标准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 安全生产检查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和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施工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外包工程概况和本单位资质等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安全设施设备等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处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不全面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子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
【法律规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制定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办法和月度计划,建立和完善领导带班下井档案。
【处罚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
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
【法律规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制定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办法和月度计划,建立和完善领导带班下井档案。
【处罚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
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一)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
【法律规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
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应当在本单位网站和办公楼及矿井井口予以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处罚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
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
【法律规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
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的月度计划完成情况,应当在矿山企业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处罚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
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
【法律规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矿山企业领导应当认真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并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生产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处理情况、需要注意的事项等。
【处罚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规定:
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处1万元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
【处罚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
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对矿山企业给予警告,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违反规定的矿山企业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并处1万元的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处3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矿山企业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并处1万元的罚款。
四、《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
【法律规定】《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
地质勘探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二)岗位作业安全规程和工种操作规程;(三)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五)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制度;(六)安全投入保障制度;(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八)事故信息报告、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九)劳动防护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配备使用制度;(十)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十一)其他必须建立的安全生产制度。
【处罚依据】《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
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缺少1项安全生产制度或规程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缺少2项安全生产制度或规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缺少3项安全生产制度或规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法律规定】《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列入生产成本,并实行专户存储、规范使用。
【处罚依据】《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
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已经足额提取,但未专户存储或者规范使用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足额提取,但按专户存储并规范使用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足额提取也未专户存储或者规范使用的,或者未提取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法律规定】《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坑探工程的设计方案中应当设有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当经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有关单位不得施工。
【处罚依据】《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
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但未经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擅自施工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
【法律规定】《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
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地质勘探活动,应当持本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和地质勘探项目任务批准文件或者合同书,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处罚依据】《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
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
【法律规定】《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
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应当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处罚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三等尾矿库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二等尾矿库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一等尾矿库为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处3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尾矿库未定期进行安全现状评价的。
【法律规定】《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
尾矿库应当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尾矿库安全现状评价工作应当有能够进行尾矿坝稳定性验算、尾矿库水文计算、构筑物计算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最终设计坝高时,应当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勘察,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
【处罚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五等尾矿库未定期进行安全现状评价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四等尾矿库未定期进行安全现状评价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三等尾矿库未定期进行安全现状评价的,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4.二等尾矿库未定期进行安全现状评价的,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一等尾矿库未定期进行安全现状评价的,处3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危库、险库和病库采取措施的。
【法律规定】《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
尾矿库经安全现状评价或者专家论证被确定为危库、险库和病库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采取下列措施:(一)确定为危库的,应当立即停产,进行抢险,并向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二)确定为险库的,应当立即停产,在限定的时间内消除险情,并向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三)确定为病库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按照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
【处罚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未按规定对病库采取措施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规定对险库采取措施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规定对危库采取措施的,处3万元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生产单位未建立防汛责任制的。
【法律规定】《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实施24小时监测监控和值班值守,并针对可能发生的垮坝、漫顶、排洪设施损毁等生产安全事故和影响尾矿库运行的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等重大险情制定并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放置在便于应急时使用的地方。
应急预案应当按照规定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处罚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四等、五等尾矿库未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实施24小时监测监控和值班值守或者制定重大险情应急救援预案并配备必要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等、二等及三等尾矿库未未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实施24小时监测监控和值班值守或者制定重大险情应急救援预案并配备必要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未严格按照作业计划生产运行,未做好记录并长期保存的。
【法律规定】《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严格按照作业计划生产运行,做好记录并长期保存。
【处罚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但未严格按照作业计划生产运行或者为做好记录并长期保存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未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尾矿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法律规定】《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尾矿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按照本规定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处罚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三等尾矿库未建立尾矿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二等尾矿库未建立尾矿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一等尾矿库未建立尾矿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3万元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尾矿库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等现象的未按照安全监管权限和职责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的。
【法律规定】《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
尾矿库出现下列重大险情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权限和职责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一)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等现象的;(二)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和滑动迹象的;(三)库内水位超过限制的最高洪水位的;(四)在用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洞)坍塌堵塞的;(五)其他危及尾矿库安全的重大险情。
【处罚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未及时报告,但有及时进行抢险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及时报告,但未及时进行抢救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既未及时报告,也未及时进行抢险的,处3万元罚款。
(八)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尾矿库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和滑动迹象的未按照安全监管权限和职责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的。
【法律规定】《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
尾矿库出现下列重大险情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权限和职责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一)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等现象的;(二)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和滑动迹象的;(三)库内水位超过限制的最高洪水位的;(四)在用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洞)坍塌堵塞的;(五)其他危及尾矿库安全的重大险情。
【处罚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 未及时报告,但有及时进行抢险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有及时报告,但未及时进行抢救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既未及时报告,也未及时进行抢险的,处3万元罚款。
(九)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尾矿库库内水位超过限制的最高洪水位的未按照安全监管权限和职责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的。
【法律规定】《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
尾矿库出现下列重大险情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权限和职责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一)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等现象的;(二)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和滑动迹象的;(三)库内水位超过限制的最高洪水位的;(四)在用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洞)坍塌堵塞的;(五)其他危及尾矿库安全的重大险情。
【处罚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未及时报告,但有及时进行抢险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及时报告,但未及时进行抢救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既未及时报告,也未及时进行抢险的,处3万元罚款。
(十)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尾矿库在用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洞)坍塌堵塞的未按照安全监管权限和职责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的。
【法律规定】《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
尾矿库出现下列重大险情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权限和职责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一)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等现象的;(二)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和滑动迹象的;(三)库内水位超过限制的最高洪水位的;(四)在用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洞)坍塌堵塞的;(五)其他危及尾矿库安全的重大险情。
【处罚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未及时报告,但有及时进行抢险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及时报告,但未及时进行抢救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既未及时报告,也未及时进行抢险的,处3万元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其他危及尾矿库安全的重大险情的未按照安全监管权限和职责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的。
【法律规定】《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
尾矿库出现下列重大险情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权限和职责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一)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等现象的;(二)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和滑动迹象的;(三)库内水位超过限制的最高洪水位的;(四)在用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洞)坍塌堵塞的;(五)其他危及尾矿库安全的重大险情。
【处罚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未及时报告,但有及时进行抢险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及时报告,但未及时进行抢救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既未及时报告,也未及时进行抢险的,处3万元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未经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并同意,以及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原审批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作业的。
【法律规定】《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
未经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并同意,以及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原审批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作业。
【处罚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经过生产经营单位技术论证并同意,但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作业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并同意而作业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的。
【法律规定】《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的前12个月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闭库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
【处罚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未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或未进行闭库前的闭库设计,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并且未进行闭库设计,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违法行为: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对生产运行的尾矿库进行变更的。
【法律规定】《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
对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下列事项进行变更:(一)筑坝方式;(二)排放方式;(三)尾矿物化特性;(四)坝型、坝外坡坡比、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五)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六)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七)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等。
【处罚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予以关闭。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对规定事项进行变更的,处3万元的罚款。
(十五)违法行为: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不主动实施闭库的。
【法律规定】《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应当在一年内完成闭库。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应当报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处罚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主动实施闭库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未在一年内完成闭库,处以3万元的罚款。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未大于300米的。
【法律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应当大于300米。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双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但并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未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制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中深孔爆破,未采用中深孔报爆破的。
【法律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中深孔爆破,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和不分层的“一面墙”等开采方式。
不具备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由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符合要求的,方可采用浅孔爆破开采。
小型露天采石场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审核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不具备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未经论证符合要求,采用浅孔爆破开采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和不分层的“一面墙”等开采方式开采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台阶高度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的。
【法律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的,台阶高度不得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
【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的,台阶高度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1倍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的,台阶高度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1倍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采用台阶式开采或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的。
【法律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
分层开采的分层高度、最大开采高度(第一分层的坡顶线到最后一分层的坡底线的垂直距离)和最终边坡角由设计确定,实施浅孔爆破作业时,分层数不得超过6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30米;实施中深孔爆破作业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分层数不得超过3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60米。
分层开采的凿岩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最小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4米。
分层开采的底部装运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且应当满足调车作业所需的最小平台宽度要求。
【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分层开采违反设计确定的分层高度、最大开采高度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分层开采的最小凿岩平台宽度小于4米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分层开采的底部装运平台宽度不能满足调车作业要求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分层开采违反开采顺序的,处3万元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小型露天采石场作业违反安全规定的。
【法律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进行爆破,设置爆破警戒范围,实行定时爆破制度。不得在爆破警戒范围内避炮。
禁止在雷雨、大雾、大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进行爆破作业。雷电高发地区应当选用非电起爆系统。
【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未设置爆破警戒线范围,实行定时爆破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由不具有响应资格的爆破做人人员进行爆破的或者在恶劣天气条件下进行爆破作业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在爆破警戒范围内避炮的或者在雷电高发地区选用非电起爆系统的,处3万元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的。
【法律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对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应当采用机械方式进行破碎,不得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
【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发现1处的,处1万元的罚款;
2.发现2处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3处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剥离工作面未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的。
【法律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九条规定:
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应当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
【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剥离工作面超前于开采工作面3米以外4米以内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剥离工作面超前于开采面3米以内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未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采取安全措施和消除隐患的。
【法律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小型露天采石场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应当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至安全地点,采取安全措施和消除隐患。
【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未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其他情况,未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安全措施和消除隐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作业人员违反安全规定的。
【法律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
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当系安全带,不得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严禁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
【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或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距工作台阶坡底线50米范围内从事碎石加工作业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小型露天采石场未按规定采用机械铲装作业。
【法律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机械铲装作业,严禁使用人工装运矿岩。
同一工作面有两台铲装机械作业时,最小间距应当大于铲装机械最大回转半径的2倍。
严禁自卸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严禁超载运输;装载与运输作业时,严禁在驾驶室外侧、车斗内站人。
【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小型露天采石场存在二十二条三款中一种情形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小型露天采石场存在二十二条三款中两种情形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废石、废渣未排放到废石场,废石场设置违反规定的。
【法律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
废石、废碴应当排放到废石场。废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碴的,应当有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施。
【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规定: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废石场的设置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者有关安全规定或废石、废渣未排放到废石场的,处1万元下的罚款;
2.废石场的设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且废石、废渣未排放到废石场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电气设备没有保护装置的。
【法律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
电气设备应当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变电所应当有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与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规定: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存在1处电气设备设施没有保护装置或变电所设置不符合规定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存在2处以上电气设备设施没有保护装置或变电所设置不符合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违法行为:小型露天采石场未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的。
【法律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的,应当设置截水沟。
【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规定: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未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或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或者未设置截水沟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且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且未设置截水沟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违法行为:未在每年年末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并归档整理的。
【法律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的,应当设置截水沟。
【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规定: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未归档管理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在年末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部分 危险化学品类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
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投资额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的,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处8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
5.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未对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对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并且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七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有三种情形中一种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有三种情形中两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同时存在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三种情形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在包装上粘贴、拴挂安全标签或所附安全技术说明书不符合要求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有三种情形中一种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有三种情形中两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同时存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三种情形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立即进行公告,但未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立即进行公告,但及时修订了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既未立即进行公告,也未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有1项至2项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有3项至4项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均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违法行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且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违法行为: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存储剧毒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违法行为: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其中一项制度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2.既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制度,也未建立出入库登记制度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违法行为: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违法行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并且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违法行为: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规定: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违法行为: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规定: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有三种情形中一种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有三种情形中两种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同时存在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等三种情形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违法行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规定: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未对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一)违法行为: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八十条规定: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且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二)违法行为: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规定: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有一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处5万元的罚款;
2.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有两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3.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和储存数量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三)违法行为: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规定: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2.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以及行业标准的要求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四)违法行为: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规定: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五)违法行为:生产、储存企业或者使用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按规定将其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按规定将其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改正,可以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六)违法行为: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库存的危险化学的,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丢弃危险化学品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七)违法行为: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有制定处置方案,但未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制定处置方案,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八)违法行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情节一般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情节严重的,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九)违法行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或者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和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违法行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新建的生产企业应当在竣工验收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进口企业应当在首次进口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登记品种、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登记品种发生变化的但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登记品种发生变化和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由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针对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向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服务,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专职值守人员应当熟悉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应急处置技术,准确回答有关咨询问题。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能提供前款规定应急咨询服务的,应当委托登记机构代理应急咨询服务。
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进口代理商、登记机构提供符合本条第一款要求的应急咨询服务,并在其进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上标明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
从事代理应急咨询服务的登记机构,应当设立由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建有完善的化学品应急救援数据库,配备在线数字录音设备和8名以上专业人员,能够同时受理3起以上应急咨询,准确提供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应急处置有关信息和建议。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
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提供的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登记品种、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
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为3年。登记证有效期满后,登记企业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进口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复核换证申请。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
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登记企业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危险化学品登记表一式2份;
(二)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进口企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质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者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制件1份;
(三)与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相符并符合国家标准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各1份;
(四)满足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或者应急咨询服务委托书复制件1份;
(五)办理登记的危险化学品产品标准(采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提供所采用的标准编号)。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
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转让、冒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危险化学品登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登记企业通过登记系统提出申请;
(二)登记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对登记企业提出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通过登记系统通知登记企业办理登记手续;
(三)登记企业接到登记办公室通知后,按照有关要求在登记系统中如实填写登记内容,并向登记办公室提交有关纸质登记材料;
(四)登记办公室在收到登记企业的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登记材料和登记内容逐项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将登记材料提交给登记中心;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企业并说明理由;
(五)登记中心在收到登记办公室提交的登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登记材料和登记内容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企业发放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办公室、登记企业并说明理由。
登记企业修改登记材料和整改问题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规定:
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拒绝登记机构进行现场核查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阻挠登记机构进行现场核查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建设项目发生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一)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变更建设地址的;(三)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四)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项目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处6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并且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以下简称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三)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对策及应急预案……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
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且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生产、储存、使用的主体装置、设施同时进行试生产(使用)。
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
试生产(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确认,对试生产(使用)过程进行技术指导。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或者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并且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
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企业不得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其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冒用他人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企业出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企业出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以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企业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处以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企业不得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其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冒用他人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企业不得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其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冒用他人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以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交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三)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对已经受理的变更申请,实施机关应当在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无误后,方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仅需提交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实施机关备案。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原生产装置新增产品或者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对该生产装置或者工艺技术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提交安全评价报告。实施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责令限期申请,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未按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规定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实施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未提出变更申请或者变更申请超过规定时限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一)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
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使用许可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一般处罚情节的,处12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处14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有加重处罚情节的,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
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使用许可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一般处罚情节的,处12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处14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有加重处罚情节的,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企业不得伪造、变造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其取得的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违反其中一项的,处以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其中两项的,处以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其中三项的,处以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时提出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变更申请书;(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三)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复制件;(四)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对已经受理的变更申请,发证机关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无误后,方可办理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手续。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应当在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发证机关提交证明材料。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未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一)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在增加前提出变更申请。
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进行专项安全验收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增加使用1种危险化学品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增加使用2种以上危险化学品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未按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二)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在增加前提出变更申请。
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进行专项安全验收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未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未按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三)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在增加前提出变更申请。
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进行专项安全验收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进行专项安全验收评价,但未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进行专项安全验收评价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
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6个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一)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现场到达率不足60%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从未到达过现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
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6个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二)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不符处一般或者重大疏漏1处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不符处较多或者重大疏漏2处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安全评价机构未按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
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6个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三)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违反两项以内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三项规定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依法吊销其相应资质。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七、《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单位,或者未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或者管道单位未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实施下列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运行的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单位,将施工作业方案报管道单位,并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单位应当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5米至50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100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200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500米地域范围内,实施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等作业。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单位,或者未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或者管道单位未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单位,或者未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或者管道单位未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有三种情形中一种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单位,或者未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或者管道单位未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有三种情形中两种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同时存在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单位,或者未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或者管道单位未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等三种情形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对四级重大危险源未按照要求进行登记建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三级重大危险源未按照要求进行登记建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2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二级重大危险源未按照要求进行登记建档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4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4.对一级重大危险源未按照要求进行登记建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对四级重大危险源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三级重大危险源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2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二级重大危险源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4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4.对一级重大危险源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对四级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未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三级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未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二级以上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未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对四级重大危险源未按照标准进行辨识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三级重大危险源未按照标准进行辨识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二级以上重大危险源未按照标准进行辨识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规定: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既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又未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
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销。
申请核销重大危险源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载明核销理由的申请书;(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三)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对四级重大危险源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核销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三级重大危险源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核销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二级以上重大危险源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核销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五项规定: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对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未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未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二级以上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未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一)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二)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未按照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既未按照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演练,也未开展专项应急预案演练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危险化学品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未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的,处5000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既未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也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部分 烟花爆竹类
一、《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
(一)违法行为: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名称,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三)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四)变更企业名称的。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或者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名称,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名称,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情节一般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名称,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或者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
企业不得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不得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不得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或者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或者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或者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有三种情形中一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或者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有三种情形中两种及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将企业、生产线或者工(库)房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企业有前款第一项……行为之一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
企业不得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不得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不得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二)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的……。企业有前款……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的……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三)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企业有前款……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未按本实施办法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未造成损失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本实施办法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造成损失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将企业、生产线或者工(库)房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出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变更产品类别或者级别范围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二)变更产品类别、级别范围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变更产品类别或者级别范围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变更产品类别或者级别范围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情节一般的,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情节严重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并且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情节一般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烟花爆竹仓库储存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和数量,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危险等级和核定限量。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情节一般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情节一般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情节一般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健全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记档案,并留存3年备查。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项规定: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并且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黑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的采购、销售记录,应当自购买或者销售之日起3日内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七项规定: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或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和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批发企业变更经营许可范围、储存仓库地址和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八项规定: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八)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情节一般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批发企业在批发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和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批发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二)变更后的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九项规定: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九)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情节一般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经营者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不得向无《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项规定: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情节一般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经营者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不得向无《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一)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情节轻微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情节一般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3.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情节严重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违法行为: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违法行为: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违法行为: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情节一般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违法行为: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冒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3.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冒用并且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工(库)房没有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的生产区、总仓库区、工(库)房及其他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所有工(库)房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库)房没有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工(库)房设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不准确、不清晰、不醒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工(库)房没有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未向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
批发企业应当向零售经营者及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配送烟花爆竹抵达零售经营场所装卸作业时,应当轻拿轻放、妥善码放,禁止碰撞、拖拉、抛摔、翻滚、摩擦、挤压等不安全行为。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向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未向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的防雷设施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设计、施工,确保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逾期未改正,用人单位作业人数在20人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逾期未改正,用人单位作业人数在21人以上40人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逾期未改正,用人单位作业人数在41人以上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使用新安全设备,未进行安全性论证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九条规定:
生产企业的涉药生产环节采用新工艺、使用新设备前,应当组织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专家进行安全性能、安全技术要求论证。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使用新安全设备,未进行安全性论证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使用新安全设备,未进行安全性论证的,逾期未改正,用人单位作业人数在20人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使用新安全设备,未进行安全性论证的,逾期未改正,用人单位作业人数在21人以上40人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使用新安全设备,未进行安全性论证的,逾期未改正,用人单位作业人数在41人以上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在生产区、工(库)房等有药区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改造作业时,未将工(库)房内的药物、有药半成品、成品搬走并清理作业现场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对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制定安全作业方案,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转移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清除残存药物和粉尘,切断被检测、检修、维修、改造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严格控制检修、维修作业人员数量,撤离无关的人员。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在生产区、工(库)房等有药区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改造作业时,未将工(库)房内的药物、有药半成品、成品搬走并清理作业现场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在生产区、工(库)房等有药区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改造作业时,未将工(库)房内的药物、有药半成品、成品搬走并清理作业现场,逾期未改正,情节轻微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在生产区、工(库)房等有药区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改造作业时,未将工(库)房内的药物、有药半成品、成品搬走并清理作业现场,逾期未改正,情节一般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进出厂(库)区登记制度,对进出厂(库)区的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如实登记记录,随时掌握厂(库)区人员和车辆的情况。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厂(库)区。禁止未安装阻火装置等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和仓库区。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缺少其中一项制度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缺少其中两项以上制度的,处15万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未制定专人管理、登记、分发黑火药、引火线、烟火药及库存和中转效果件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八条规定:
生产企业和经营黑火药、引火线的批发企业应当要求供货单位提供并查验购进的黑火药、引火线及化工原材料的质检报告或者产品合格证,确保其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对总仓库和中转库的黑火药、引火线、烟火药及裸药效果件,应当建立并实施由专人管理、登记、分发的安全管理制度。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制定专人管理、登记、分发黑火药、引火线、烟火药及库存和中转效果件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未制定专人管理、登记、分发黑火药、引火线、烟火药及库存和中转效果件的安全管理制度,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缺少其中一项制度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制定专人管理、登记、分发黑火药、引火线、烟火药及库存和中转效果件的安全管理制度,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缺少其中两项以上制度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在烟花爆竹购销活动中,应当依法签订规范的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和流向管理制度,使用全国统一的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如实登记烟花爆竹流向。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未造成损失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造成损失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在烟花爆竹购销活动中,应当依法签订规范的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和流向管理制度,使用全国统一的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如实登记烟花爆竹流向。
生产企业应当在专业燃放类产品包装(包括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及个人燃放类产品运输包装上张贴流向登记标签,并在产品入库和销售出库时登记录入。
批发企业购进烟花爆竹时,应当查验流向登记标签,并在产品入库和销售出库时登记录入。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五条第四项规定: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未造成损失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造成损失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或者经营许可批准的范围,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禁止许可证过期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禁止销售超标、违禁烟花爆竹产品或者非法烟花爆竹产品。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的,可以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
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并接受批发企业配送服务,不得到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的,可以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对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未制定安全作业方案,或者未切断被检修、维修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对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制定安全作业方案,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转移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清除残存药物和粉尘,切断被检测、检修、维修、改造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严格控制检修、维修作业人员数量,撤离无关的人员。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对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未制定安全作业方案,或者未切断被检修、维修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对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未制定安全作业方案,或者未切断被检修、维修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有上述情形其中一种,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未制定安全作业方案,或者未切断被检修、维修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有上述两种情形,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违法行为:拒绝、阻挠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验、检测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条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设施等进行检验检测,并承担检验检测费用,不得向企业收取。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其作出的检验检测结果负责。委托检验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拒绝、阻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拒绝、阻挠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验、检测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下拒绝、阻挠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验、检测,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拒绝、阻挠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验、检测,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违法行为:工(库)房超过核定人员、药量或者擅自改变设计用途使用工(库)房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九条规定: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加强日常安全检查,采取安全监控、巡查检查等措施,及时发现、纠正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禁止工(库)房超员、超量作业,禁止擅自改变工(库)房设计用途,禁止作业人员随意串岗、换岗、离岗。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下列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库)房超过核定人员、药量或者擅自改变设计用途使用工(库)房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工(库)房超过核定人员、药量或者擅自改变设计用途使用工(库)房,生产经营单位有两种情形中一种,且拒不执行消除隐患指令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工(库)房超过核定人员、药量,且擅自改变设计用途使用工(库)房,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消除隐患指令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违法行为:仓库内堆码、分类分级储存等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按照设计用途、危险等级、核定药量使用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并按规定堆码,分类分级存放,保持仓库内通道畅通,准确记录药物和产品数量。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下列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仓库内堆码、分类分级储存等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仓库内堆码、分类分级储存等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情节一般,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仓库内堆码、分类分级储存等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违法行为:在仓库内进行拆箱、包装作业,将性质不相容的物质混存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
禁止在仓库内进行拆箱、包装作业。禁止将性质不相容的物质混存。禁止将高危险等级物品储存在危险等级低的仓库。禁止在烟花爆竹仓库储存不属于烟花爆竹的其他危险物品。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下列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仓库内进行拆箱、包装作业,将性质不相容的物质混存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在仓库内进行拆箱、包装作业,将性质不相容的两种物质混存,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在仓库内进行拆箱、包装作业,将性质不相容的两种以上物质混存,拒不改正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违法行为:在中转库、中转间内,超量、超时储存药物、半成品、成品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
生产企业的中转库数量、核定存药量、药物储存时间,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确保药物、半成品、成品合理中转,保障生产流程顺畅。禁止在中转库内超量或者超时储存药物、半成品、成品。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下列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在中转库、中转间内,超量、超时储存药物、半成品、成品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在中转库、中转间内,超量、超时储存药物、半成品、成品,情节一般,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在中转库、中转间内,超量、超时储存药物、半成品、成品,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违法行为:留存过期及废弃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危险废弃物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置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危险性废弃物。不得留存过期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及各类危险性废弃物。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下列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留存过期及废弃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危险废弃物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留存过期及废弃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危险废弃物,情节一般,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留存过期及废弃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危险废弃物,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违法行为:企业内部及生产区、库区之间运输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的车辆、工具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在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内部及生产区、库区之间运输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车辆、工具。企业内部运输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路线、速度行驶。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六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下列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企业内部及生产区、库区之间运输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的车辆、工具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车辆或者工具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车辆和工具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拒不改正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违法行为:允许未安装阻火装置等不具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和仓库区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进出厂(库)区登记制度,对进出厂(库)区的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如实登记记录,随时掌握厂(库)区人员和车辆的情况。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厂(库)区。禁止未安装阻火装置等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和仓库区。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七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下列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允许未安装阻火装置等不具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和仓库区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一个月内允许未安装阻火装置等不具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和仓库区5次以下,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个月内允许未安装阻火装置等不具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和仓库区5次以上,拒不改正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部分 其他类
一、《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一) 违法行为: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法律规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违法行为: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法律规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
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与使用。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未为5名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为5名以上10名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为10名以上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法律规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
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未对5人以下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未对5人以上10人以下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未对10人以上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对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
【法律规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
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关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讯设备、安全绳索等应急装备和器材。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未制定应急预案,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定期进行演练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对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法律规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
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有三种情形中一种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有三种情形中两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3.同时存在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三种情形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对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法律规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
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规定: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未制定作业方案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对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法律规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
工贸企业应当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法律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
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3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鼓励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企业负责。
【处罚依据】《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
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100人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法律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新录用、季节性复工、调整工作岗位和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
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法律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事故隐患治理的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向从业人员通报,并按规定报告所在地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
【处罚依据】《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存在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情况之一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或者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情况弄虚作假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企业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或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更新或者改造,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的。
【法律规定】《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
企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企业违法行为构成一般安全事故隐患,且拒不执行消除隐患指令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企业违法行为构成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且拒不执行消除隐患指令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企业的建(构)筑物未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采取防火、防爆、防雷、防震、防腐蚀、隔热等防护措施,对承受重荷载、荷载发生变化或者受高温熔融金属喷溅、酸碱腐蚀等危害的建(构)筑物,未定期对建(构)筑物结构进行安全检查的。
【法律规定】《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
企业的建(构)筑物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采取防火、防爆、防雷、防震、防腐蚀、隔热等防护措施,对承受重荷载、荷载发生变化或者受高温熔融金属喷溅、酸碱腐蚀等危害的建(构)筑物,应当定期对建(构)筑物结构进行安全检查。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企业违法行为构成一般安全事故隐患,且拒不执行消除隐患指令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企业违法行为构成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且拒不执行消除隐患指令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企业对起重设备进行改造并增加荷重,未同时对承重厂房结构进行荷载核定、对承重结构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不能确保承重结构具有足够的承重能力的。
【法律规定】《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
企业对起重设备进行改造并增加荷重的,应当同时对承重厂房结构进行荷载核定,并对承重结构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确保承重结构具有足够的承重能力。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企业违法行为构成一般安全事故隐患,且拒不执行消除隐患指令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企业违法行为构成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且拒不执行消除隐患指令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企业将操作室、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的影响范围内,或者在进行高温熔融金属吊运时,吊罐(包)与大型槽体、高压设备、高压管路、压力容器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且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的。
【法律规定】《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
企业的操作室、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不得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的影响范围内。进行高温熔融金属吊运时,吊罐(包)与大型槽体、高压设备、高压管路、压力容器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企业违法行为构成一般安全事故隐患,且拒不执行消除隐患指令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企业违法行为构成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且拒不执行消除隐患指令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企业在进行高温熔融金属冶炼、保温、运输、吊运过程中,未采取防止泄漏、喷溅、爆炸伤人的安全措施,其影响区域有非生产性积水的;高温熔融金属运输专用路线未避开煤气、氧气、氢气、天然气、水管等管道及电缆,确需通过的,运输车辆与管道、电缆之间未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未采取有效的隔热措施的;运输高温熔融金属的车辆在管道或者电缆下方,以及有易燃易爆物质的区域停留的。
【法律规定】《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
企业在进行高温熔融金属冶炼、保温、运输、吊运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止泄漏、喷溅、爆炸伤人的安全措施,其影响区域不得有非生产性积水。
高温熔融金属运输专用路线应当避开煤气、氧气、氢气、天然气、水管等管道及电缆;确需通过的,运输车辆与管道、电缆之间应当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采取有效的隔热措施。
严禁运输高温熔融金属的车辆在管道或者电缆下方,以及有易燃易爆物质的区域停留。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企业违法行为构成一般安全事故隐患,且拒不执行消除隐患指令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企业违法行为构成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且拒不执行消除隐患指令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企业对电炉、电解车间未采取防雨措施和有效的排水设施,致使雨水进入槽下地坪,不能确保电炉、电解槽下没有积水的;对电炉、铸造熔炼炉、保温炉、倾翻炉、铸机、流液槽、熔盐电解槽等设备,未设置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储存的设施,且未在设备周围设置拦挡围堰,防止熔融金属外流的。
【法律规定】《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
企业在进行高温熔融金属冶炼、保温、运输、吊运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止泄漏、喷溅、爆炸伤人的安全措施,其影响区域不得有非生产性积水。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企业违法行为构成一般安全事故隐患,且拒不执行消除隐患指令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企业违法行为构成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且拒不执行消除隐患指令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未满足《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Q002)和《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Q7015)要求的;未定期对吊运、盛装熔融金属的吊具、罐体(本体、耳轴)进行安全检查和探伤检测的。
【法律规定】《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条规定:
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应当满足《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Q002)和《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Q7015)的要求。
企业应当定期对吊运、盛装熔融金属的吊具、罐体(本体、耳轴)进行安全检查和探伤检测。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企业违法行为构成一般安全事故隐患,且拒不执行消除隐患指令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企业违法行为构成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且拒不执行消除隐患指令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未建立煤气防护站(组),配备必要的煤气防护人员、煤气检测报警装置及防护设施,并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煤气事故应急演练的。
【法律规定】《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应当建立煤气防护站(组),配备必要的煤气防护人员、煤气检测报警装置及防护设施,并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煤气事故应急演练。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企业违法行为构成一般安全事故隐患,且拒不执行消除隐患指令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企业违法行为构成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且拒不执行消除隐患指令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未严格执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进入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未携带便携式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配备空气呼吸器,企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安全管理的;煤气柜区域未设隔离围栏、安装在线监控设备,企业未安排专门人员值守的,煤气柜区域未严禁烟火的。
【法律规定】《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
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和安全警示标志。
进入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应当携带便携式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配备空气呼吸器,并由企业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安全管理。
煤气柜区域应当设有隔离围栏,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由企业安排专门人员值守。煤气柜区域严禁烟火。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企业违法行为构成一般安全事故隐患,且拒不执行消除隐患指令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企业违法行为构成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且拒不执行消除隐患指令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企业对涉及煤气、氧气、氢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输送、使用、储存的设施以及油库、电缆隧道(沟)等重点防火部位,未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可靠的防火、防爆和防泄漏措施的;对具有爆炸危险环境的场所,未按照《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GB3836)及《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设置自动检测报警和防灭火装置的。
【法律规定】《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
企业对涉及煤气、氧气、氢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输送、使用、储存的设施以及油库、电缆隧道(沟)等重点防火部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可靠的防火、防爆和防泄漏措施。
企业对具有爆炸危险环境的场所,应当按照《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GB3836)及《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设置自动检测报警和防灭火装置。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企业违法行为构成一般安全事故隐患,且拒不执行消除隐患指令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企业违法行为构成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且拒不执行消除隐患指令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企业对反应槽、罐、池、釜和储液罐、酸洗槽未采取防腐蚀措施、设置事故池,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的;实施浸出、萃取作业时,未采取防火防爆、防冒槽喷溅和防中毒等安全措施的。
【法律规定】《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
企业对反应槽、罐、池、釜和储液罐、酸洗槽应当采取防腐蚀措施,设置事故池,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企业实施浸出、萃取作业时,应当采取防火防爆、防冒槽喷溅和防中毒等安全措施。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企业违法行为构成一般安全事故隐患,且拒不执行消除隐患指令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企业违法行为构成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且拒不执行消除隐患指令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企业从事产生酸雾危害的电解作业时,未采取防止酸雾扩散及槽体、厂房防腐措施。电解车间未保持厂房通风良好,防止电解产生的氢气聚集的。
【法律规定】《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
企业从事产生酸雾危害的电解作业时,应当采取防止酸雾扩散及槽体、厂房防腐措施。电解车间应当保持厂房通风良好,防止电解产生的氢气聚集。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企业违法行为构成一般安全事故隐患,且拒不执行消除隐患指令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企业违法行为构成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且拒不执行消除隐患指令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违法行为:企业在使用酸、碱的作业场所,未采取防止人员灼伤的措施,并设置安全喷淋或者洗涤设施的;采用剧毒物品的电镀、钝化等作业,企业未在电镀槽的下方设置事故池,并加强对剧毒物品的安全管理的。
【法律规定】《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
企业企业在使用酸、碱的作业场所,应当采取防止人员灼伤的措施,并设置安全喷淋或者洗涤设施。
采用剧毒物品的电镀、钝化等作业,企业应当在电镀槽的下方设置事故池,并加强对剧毒物品的安全管理。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企业违法行为构成一般安全事故隐患,且拒不执行消除隐患指令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企业违法行为构成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且拒不执行消除隐患指令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违法行为:企业对生产过程中存在二氧化硫、氯气、砷化氢、氟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作场所,未采取防止人员中毒的措施的;对存在铅、镉、铬、砷、汞等重金属蒸气、粉尘的作业场所,未采取预防重金属中毒的措施的。
【法律规定】《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
企业对生产过程中存在二氧化硫、氯气、砷化氢、氟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作场所,应当采取防止人员中毒的措施。
企业对存在铅、镉、铬、砷、汞等重金属蒸气、粉尘的作业场所,应当采取预防重金属中毒的措施。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企业违法行为构成一般安全事故隐患,且拒不执行消除隐患指令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企业违法行为构成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且拒不执行消除隐患指令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