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hqrmzf-2024-00038 | 发布机构: | 溪湖区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食品生产许可服务指南 | 主题分类: | 行政审批 |
发布日期: | 2024-01-15 | 成文日期: | 2024-01-15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食品生产许可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 | 食品生产许可服务指南 | ||||
业务名称 | 食品(含特殊食品)生产许可 | ||||
服务对象及领域 | 法人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审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
受理机构 | 溪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机构性质 | 行政 | ||
申请材料目录 |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2、营业执照复印件;3、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作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4、生产食品主要设备、设施清单;5、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制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
办理基本流程 | 1.受理;2.审查;3.现场核查;4.核准。 | ||||
办理地点 | 溪湖区政务服务中心 | ||||
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8:30-11:30;13: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联系电话 | 024-43139736 | ||||
监督投诉渠道 | 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