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hqrmzf-2021-00389 发布机构: 溪湖区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主题分类: 行政许可
发布日期: 2022-11-26 成文日期: 2022-11-26
废止日期: 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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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发布时间:2022-11-26 10:43:32 【字体:


办事指南(四)

 

1.事项名称: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2.设定依据:【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文化部令第47号)第七条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申请条件:企业法人。

4.办理材料:(1)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3)经营地址的房产证明及租赁合同;(4)与演出业务相适应的器材设备书面声明;(5)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6)营业执照副本。

5.办理地点:本溪市溪湖区溪湖西路206A栋二楼综合窗口;或登录:http://zwfw.benxi.gov.cn本溪政府服务网办理。

6.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 ;13: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7.联系电话:024-45830018。

8.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本溪市政务服务大厅服务中心窗口或通过“本溪市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审批办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不具备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告知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书面受理凭证。

(3)审查:审批办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核实。

(4)决定:公示无异议后,制发审批结果证件(具体结果名称)。

(5)送达: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申请人。

9.办理期限:2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