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hqrmzf-2021-00389 | 发布机构: | 溪湖区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 主题分类: | 行政许可 |
发布日期: | 2022-11-26 | 成文日期: | 2022-11-26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办事指南(四)
1.事项名称: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2.设定依据:【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文化部令第47号)第七条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申请条件:企业法人。
4.办理材料:(1)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3)经营地址的房产证明及租赁合同;(4)与演出业务相适应的器材设备书面声明;(5)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6)营业执照副本。
5.办理地点:本溪市溪湖区溪湖西路206A栋二楼综合窗口;或登录:http://zwfw.benxi.gov.cn本溪政府服务网办理。
6.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 ;13: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7.联系电话:024-45830018。
8.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本溪市政务服务大厅服务中心窗口或通过“本溪市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审批办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不具备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告知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书面受理凭证。
(3)审查:审批办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核实。
(4)决定:公示无异议后,制发审批结果证件(具体结果名称)。
(5)送达: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申请人。
9.办理期限:2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