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hqrmzf-2021-00386 发布机构: 溪湖区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营业性演出审批 主题分类: 行政许可
发布日期: 2022-11-26 成文日期: 2022-11-26
废止日期: 文 号:
关键词:

营业性演出审批

发布时间:2022-11-26 10:41:18 【字体:


办事指南(二)

 

1.事项名称:营业性演出审批

2.设定依据:【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四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20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第十九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文件。
‎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当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文件。对经批准的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活动,演出举办单位还应当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文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演出活动不得举行。

3.申请条件: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4.办理材料:(1)如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2)演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职务)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3)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个人)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4)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5)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复印件;(6)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7)演出协议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演出地点等内容;(8)《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或《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副本、《个体演员备案证明》)复印件;(9)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

5.办理地点:本溪市溪湖区溪湖西路206A栋二楼综合窗口;或登录:http://zwfw.benxi.gov.cn本溪政府服务网办理。

6.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 ;13: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7.联系电话:024-45830018。

8.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本溪市政务服务大厅服务中心窗口或通过“本溪市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审批办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不具备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告知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一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书面受理凭证。

(3)决定:制发审批结果证件。

(4)送达: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申请人。

9.办理期限:3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