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hqrmzf-2021-00383 发布机构: 溪湖区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主题分类: 行政许可
发布日期: 2022-11-25 成文日期: 2022-11-25
废止日期: 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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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发布时间:2022-11-25 15:58:04 【字体:


办事指南(一)

 

1.事项名称: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2.设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3.申请条件: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4.办理材料:

(1)容缺受理承诺书;

(2)有关保护措施的具体方案,包括文字说明、图纸、专家论证意见,保护措施具体方案中涉及文物保护工程的,并附市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该工程方案的文件(一式一份;

(3)市级文物行政部门的书面审查意见(一式一份);

(4) 申请书,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及法人登记证明,建设工程名称、地点、规模,文物名称,保护措施名称、理由及主要内容(一式一份);

(5)建设工程选址批准文件(一式一份)。

5.办理地点:本溪市溪湖区溪湖西路206A栋二楼综合窗口;或登录:http://zwfw.benxi.gov.cn本溪政府服务网办理。

6.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 ;13: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7.联系电话:024-45830018。

8.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本溪市政务服务大厅服务中心窗口或通过“本溪市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审批办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不具备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告知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书面受理凭证。

(3)审查、公示:审批办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核实,并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合格后,做审批前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决定:公示无异议后,制发审批结果证件(具体结果名称)。5.送达: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申请人。

 9.办理期限:2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