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hqrmzf-2021-00383 | 发布机构: | 溪湖区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主题分类: | 行政许可 |
发布日期: | 2022-11-25 | 成文日期: | 2022-11-25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办事指南(一)
1.事项名称: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2.设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3.申请条件: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4.办理材料:
(1)容缺受理承诺书;
(2)有关保护措施的具体方案,包括文字说明、图纸、专家论证意见,保护措施具体方案中涉及文物保护工程的,并附市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该工程方案的文件(一式一份;
(3)市级文物行政部门的书面审查意见(一式一份);
(4) 申请书,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及法人登记证明,建设工程名称、地点、规模,文物名称,保护措施名称、理由及主要内容(一式一份);
(5)建设工程选址批准文件(一式一份)。
5.办理地点:本溪市溪湖区溪湖西路206A栋二楼综合窗口;或登录:http://zwfw.benxi.gov.cn本溪政府服务网办理。
6.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 ;13: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7.联系电话:024-45830018。
8.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本溪市政务服务大厅服务中心窗口或通过“本溪市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审批办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不具备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告知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书面受理凭证。
(3)审查、公示:审批办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核实,并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合格后,做审批前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决定:公示无异议后,制发审批结果证件(具体结果名称)。5.送达: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申请人。
9.办理期限:20天。